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林、範桂鋒、藍東勝、劉志文搶劫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李林、範桂鋒、藍東勝、劉志文搶劫案,日前,經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林、範桂鋒、藍東勝以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劉志文以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林、範桂鋒、藍東勝、劉志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搶劫他人財物,其4人行為均已構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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