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消費陷阱多 一不小心掉進“坑”

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模式,常見於教育培訓、美容、健身、家政等熱門服務型消費領域。這種消費模式具有一定風險,其中終止消費退錢難、停業關門追償難、維權舉證難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突出,是消費者投訴的“重災區”。

預付式服務合同,是指在服務消費活動中,消費者與經營者訂立的先預付一定費用,之後按期或按次接受經營者的服務並結算的合同。實踐中,消費者對後續提供的服務不滿意或其他原因主張退還預付款,但經營者拒絕退款,由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此類糾紛的審查難點在於,預付式服務合同中“不予退款”格式條款的認定、消費者可否行使單方解除權及解除的法律後果。

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予退款”格式條款無效

2017年7月9日,劉某代替其女兒劉某苑(未滿18週歲)與恆某公司簽訂《EAP課程客戶協議書》,課程800學時,共支付6.8萬元。協議規定,“該課程一旦開始上課,甲方有權不予退款”。同年9月19日,劉某苑向恆某公司遞交長期請假條,課程剩餘482學時。後劉某認為,簽訂的是半工半讀留學合同,恆某公司從未辦理出國留學事宜,系以留學為誘餌進行詐騙,故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6.8萬元。

恆某公司辯稱,雙方之間簽訂的是學術英語培訓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真實有效的,合同可以履行並已實際履行。劉某苑因其自身的原因提出請長假,期間還提起訴訟,該做法有失誠信,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恆某公司出具的收據收款內容為EAP學術英語課程,且《EAP課程客戶協議書》上是劉某本人簽名,作為成年人其應當知道簽名確認的後果,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實恆某公司實施了欺詐行為。恆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約定費用不予退還,明顯加重了劉某、劉某苑的責任,該條款無效。現恆某公司願意繼續履行培訓協議,但劉某、劉某苑明確予以拒絕,酌情認定其承擔6800元的違約費用。結合劉某苑剩餘482學時的情況,判決恆某公司返還3.4萬餘元。

法官點評

經營者在預付式服務合同中約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條款,使其處於無論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其均可獲得全部報酬的有利地位,從而排除了消費者對未消費部分價款的所有權,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合同解除權、合同救濟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應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在教育培訓合同中,合同能否履行與消費者是否願意接受培訓密切關聯,消費者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接受培訓,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培訓機構對已經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務的費用應予以返還。但如果經營者並無違約或過錯行為,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婚介服務中消費者應有單方解除權

2017年8月,唐某與甲、乙兩公司簽訂《紅娘服務合同》,服務期限為7個月,服務項目包括資深紅娘指導、推薦候選人20人、約會安排不少於7人次等,費用共2.58萬元。兩公司通過系統推薦20位對象,通過微信推薦8位對象,並安排其中兩位微信推薦對象與唐某見面。見面後,唐某認為約會對象並非婚戀網站的註冊會員,而是臨時安排的“託”。同年9月,唐某提出停止服務,並要求退回剩餘服務費,此後兩公司亦未繼續推薦人員與唐某見面。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服務合同,並返還服務費2.58萬元。

甲、乙兩公司辯稱,已及時、恰當、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並不存在前期承諾與後期服務不一致的情況,合同已約定唐某無權單方解除合同,故合同款不予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最重要的目的是甲、乙兩公司向唐某提供不少於7人次約會服務,該服務的履行必須雙方共同完成,現合同期限已屆滿,該服務合同已實際解除,唐某亦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甲、乙兩公司僅安排兩人次約會,未達約定的最低標準,應向唐某返還一定費用。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約會人員是“託”,其對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綜合服務合同履行情況,酌定某公司返還唐某服務費用1.2萬元。

法官點評

婚介機構為消費者提供了婚戀交友的信息和平臺,但不可能保證所推介的對象必然符合消費者的心理預期,對交往對象的評價和結果從根本上取決於消費者的個人感受。一旦消費者認為婚介機構推介的人員不符合其要求,其往往要求解除合同。該類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當消費者不願意接受相親服務時,不應強制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由於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因此,即使在合同中有約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也應允許消費者單方提出解除。消費者提出返還服務款項請求的,應審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既要考慮消費者一方的信息劣勢地位,又要避免以消費者的主觀感受作為唯一判斷標準,在考量雙方過錯程度的基礎上綜合認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預付卡消費有風險,辦理需謹慎

2018年7月、8月,李某到某公司經營場所先後辦理2張養生堂VIP卡,共支付1.61萬元。後李某接受足療服務4次、頸背項目服務3次,扣除相應款項後,2張卡內餘額共1.35萬元。後因在服務過程中被儀器燙傷背部,李某不願意繼續接受服務,要求退還卡內餘款,但某公司以2張卡均已開卡使用為由拒絕退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返還未消費費用1.35萬元,某公司未到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某公司因服務不當致使其身體受傷,在無法認定某公司在服務過程中存在服務不到位、不符合要求或其他違約行為的前提下,李某主張解除合同是單方解除合同。雙方辦卡時未簽訂書面協議,亦無證據證實雙方對任何一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承擔何種責任。李某已明確表示不願再繼續接受某公司提供的服務。某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出反訴主張對方違約,對其這種行為應視為同意李某單方解除合同的訴求,應允許李某作出解除服務合同的選擇。故判決某公司返還李某剩餘未消費的金額1.35萬元。

法官點評

強調人身屬性及信任基礎的預付式消費行為,當消費者主張解除合同,應支持其解除合同的權利。此外,根據《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髮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商家若向消費者發放預付卡金額超出5000元,僅提供其自制的會員卡作為依據,卡上沒有任何服務合同、使用章程或規定條款,違背了規範文件的要求。來源:人民法院報 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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