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物業公司與社區、住建部門都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冰山上的來客772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這是《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賦予全體業主的權利任何人和組織都不能剝奪業主這一自治管理的權利。但是提問者要明白,住建部門和社區在這件事上的角色是監督和指導,不是配合。而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委員會的籌備組組長是由街道辦事處人員擔任的。物業服務企業在這件事上才是協助和配合的角色。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員會是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的事情。在成立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省市地方的有關指導意見和程序,不能隨心所願,自作主張。具體做法如下:1.由部分業主向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在街道辦事處人員指導下成立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開發商、業主代表組成的籌備小組並由街道辦事處人員擔任組長;3.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並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小區規約;4.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5.向屬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召開、備案過程,每一步都必須嚴格按照屬地人民政府有關指導意見去做並做好記錄。只要一切都按照法律法規及各省市的指導意見去做住建部門和居委會一定會支持,物業管理企業一定會配合。

作為業主大會執行機構的業主員會,是溝通物業與業主的橋樑,能及時的將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反映到物業服企業,減少物業企業與業主的糾紛;能更好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情況;能更好的管理小區公共收入和使用,管理好維修資金的使用可籌集。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委員會,能更好地規範,監督和協作物業管理企業完成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對物業管理企業來講是一件好事,物業管理企業應該支持才對。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企業要調整物業管理費、使用維修資金及處理有關小區業主公共事務都是不可能的,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對小區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建設部門及社區,更是應該鼓勵引導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小區自治管理的事情,讓業主自己做主,有利於小區的和諧和發展,減少了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壓力。

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員會實現小區自治管理,實現了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更好地規範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減少政府不必要行政的干預。對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政府都是利好,住建部門、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理由不大力支持。但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各地人民政府指導意見,做到公平,公開,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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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苦行僧


我們小區成立業委會,第一件事就把物業抄了,招標了一家新的。然後又招標,把全小區外立面修整一新。我覺得挺好的。

小區居民有很多專業人士,發動起來,這種招標,裝修的事有熱心人做。感覺很好。讓我們業主自己弄也難搞定。

後來小區還涉及一個官司,我們小區還有律師幫忙打官司。😄😄


魚兒遊一圈


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我居住的小區咋晚有熱心的業主組織人,拿著資料上門找人簽字。我親眼看到有三張信函,一張是街道辦事處的,一張派出所的,一張住建局的,信函上的內容大致是:鑑於你小區物業管理委託合於2020年2月1日到期,同意你小區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同意你小區業主申請解出原來物業管理合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物管公司進入小區的要求。

通過這些措施,個人感覺,原來被動接受物管的無奈狀況已經結束,由業主自行作主招聘物業,真正當一回家的感覺來了。我想,只要在簽訂合同時能明確規定好物業該履行的那些條款,物業服務不到位該有什麼處罰,甚至能做主終止合同,將自己小區的命運掌握在所有業主的手中。我還是奉行那句話,只要我們配合物業、主動交費,但是你物業做得不好,就別怪業主叫你走人。


龍行7372834


我們小區,經過千辛萬苦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牽頭把舊物業攆走,新物業沒有經過招投標,也沒通知業主開會,直接找個人過來成立新物業公司,然後忽悠業主去簽字,說是物業費降低1毛一平方,停車費由250一個月降到50一個月,(結果的現在好像150一個月)當時好多業主聽說降低物業費和停車費就裡就簽字,結果新物業公司就換了個老闆,裡面的保安和清潔還是原來物業公司的人。請問這是什麼操作,我能懷疑業委會的私心嗎?還有這合法嗎!


風緣46


有業委會又有啥用?我之前住的小區就有業委會,也是我們自己選出來的業委會委員,這些委員一個個看起來年輕時候都是濃眉大眼一臉正氣的,我們也相信他們了,沒想到這些閒人看起來熱心公益卻不能拒腐蝕永不沾,被物業拉去吃吃喝喝減免了物業費和停車費報銷了點電話費後,就變成物業的代言人了,物業增加費用他們同意,物業把社區用房出租收費他們同意,物業把小攤販放進小區經營收攤位費他們同意,輪到我們業主要換物業了這些業委會委員們不同意了,哎,不說了,說多了得罪人。


美好的七十三


物業公司的背後都是開發商,絕大多數的小區,開發商的態度直接決定了成立業委會的工作進度。這是我參與了30多個小區業主大會籌備得出的結論,不一定完全正確,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要物業公司配合成立業委會,本身就很奇怪,誰會主動配合去成立一個將來監督自己的組織。但是好在前期物業其實也沒有權力來阻止成立業委會,甚至說我們根本都不用理會前期物業的態度。(物業公司需要提供的業主清冊,開發商可以督促物業交出來)

但是開發商的態度就很關鍵了,小區所有的資料都在開發商那裡,將來業委會成立之後的公建配套用房等,都需要開發商配合移交,很多地區把開發商也列為籌備組成員之一。開發商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的原因不外乎兩種,一是小區房屋、商鋪、車位尚未銷售完畢,開發商需要一個能維護他利益的物業。二是前期物業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小區有利可圖,不想過早放棄。

所謂住建部門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這種情況也有,通常也有幾種情況,一是當年度申請成立業委會的小區數量過多,需要排計劃。二是小區房屋質量、公共設備設施存在缺陷,需要開發商先行修復後再啟動業委會。三是小區業主積極性不高,貿然成立業委會,很容易半途而廢。

成立業委會需要開發商、業主、居委會共同努力,業主廣泛的參與度,才能取得良好的結果。


業委會的正確打開方式


那是小編的觀點,在我看來,物業等單位特別希望業委會成立,他們會根據業委會的需要,滿足他們在經濟上,政治上的要求,以達到他們向業主在付費上的各種訴求,在業委會未成立之前,有些向業主的要求可能是非法的,比如向共有車位收停車費這樣原本是違法的收費,經和業委會簽定收費告示便變得似乎合法了,還有其它不一一例舉了。

自從有了業委會,物業這隻只有二隻好腿的狼,依靠只有二隻好腿的狽,行動起來靈活自如,使業主毫無招架之力。


安安


為什麼物業公司、社區、住建部都不願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我認為,現在的物業公司,好像比較鬆懈,有很多本該歸物業公司管理的事情,物業公司都不太去督促,有些事情反映或找到他們,他們說,人手少,管不過來,就拿我曾經住過的一個小區來說:為了老人出行方便住在一樓,儘管一樓自己收拾的很乾淨,卻檔不住鄰近家拾破爛的。臨近家窗臺下堆的都是撿來的紙殼、塑料廢舊品等,別人休息時他們不休息,弄的破爛到處亂響,想午休睡個覺也睡不好。這還不算本家上面的二樓、三樓,包括四樓都有電瓶車的充電線墜下來給他們自家的電瓶車充電。為了防止危險和火災發生,不光是電話,還是親自去和物業提出整改一下,他們都無動於衷,是怎樣還是怎樣。但作為我們住戶很無奈,只能提心吊膽的看著,說的多了,可能還要影響鄰里糾紛。有時也能看到社區居委會的人下來,和她們反映,她們的說法是:你們是業主,應該找物業,就這樣一件事的解決真是很難、很無奈……。

如果說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可能還更接地氣一些,好比說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由各部的配合,有監督,有考核……業主反映情況會更現實更及時的解決一些。

當然一切都是在真正能作為的情況下產生的,如果不作為怕也會空置……。

再有就是越有接地氣,能解決實際問題的部門出現,那些只想享受利益,不做事的部門就空置起來,也可能在一定的時候會被淘汰,對個人利益也有危險,所以誰不想穩穩的坐享其成呢?這裡的事情也有些複雜……。



威威wang


這個事情的從幾個方面分析;

1、物業與業主的法律法規沒有真正宣傳落實到位,都想在法律法規邊緣的灰色地帶遊走(按照“物業法和物權法”)。

2、政府相關的職能部門不給力,都在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他(她)們沒有利益上的瓜葛,都不願意去撐頭躺渾水。

3、一個好的業主委員會班子嚴格來講,他(她)是要站在公正立場上說話做事的(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利益可得),誰個願意出來呢?4、涉及到這裡面的其他法律法規,要真正落實、執行都非常的難(小區房屋建築維修基金)問題。(例如:小區維修基金的繳納、申請使用問題,這是地方政府的一個小金庫啊),小區業主房屋建築需要維修時候,這項資金申請使用過程非常的困難的。

總的來說,法律法規的落實、執行、監督還有很多還是在真空地帶。成立業主委員會,政府相關部門領導就要加入到業主代表班子成員裡面來,他(她)們是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和監督者啊,可是在實際情況中呢?還是那句話(與他(她)們沒有利益的事誰都不願意來做)。


果世江


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維修基金不能動用!日常維護只能動用小區的公共收益!然後小區公共收益居委會負責託管!這裡面物業公司就可以亂搗漿糊!傾吞業主的公共收益資金了!有了業委會物業公司就難弄了!當然業委會和物業公司串通勾結一起來侵吞業主的利益那就是你這個小區業主的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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