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車“貨不對版”,退一賠三? 車商把“性能版”當“加強版”賣,購車者索賠180多萬

喜提新車美滋滋,可如果發現買到的車不是自己想要的那一款,甚至是翻新過的,那可太糟心了。買車遇到這些情況,該如何維權?


近日,海滄法院公佈了兩起買車合同糾紛典型案件。法官提醒,因購車引發糾紛導致“退一賠三”,應滿足兩個條件。


案例 開了半年,發現不是“加強版”
崔先生夫妻二人之前斥資60多萬元,向廈門一家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加強版”的越野車。然而,這車開了半年後,小兩口發現,自己的車並非“加強版”,而是“性能版”。
近日,崔先生與賣車的車商協商不成後,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賠三”,索賠金額高達180多萬元。
這種情況,車商該不該三倍賠償。本案的爭議在於:賣家銷售時是否明知該型號車輛是“性能版”而非“加強版”。
海滄法院審理後認為,第一,該品牌汽車官網對該型號車輛的“性能版”及“性能加強版”並未特別標註或區分展示;賣家提供的進口資料、規格配置表、參數配置表亦證實兩款車型在進口之時並未特別標註,其規格、參數等無明顯差別,僅在主動電磁感應懸掛系統及19英寸輕量化鍛造輪轂方面的配置上存在差別。
第二,訟爭車輛的PDI檢測表顯示,在諸多檢測項目中,均無法辨識訟爭車輛的具體車型,即訟爭車輛的PDI檢測無法使賣家知悉訟爭車輛並非“加強版”車輛。


第三,訟爭車輛系新款,賣家於收到訟爭車輛不久後即銷售予崔先生夫妻二人,因該款車輛的“性能版”及“加強版”差別細微且非常規檢測所能辨識,賣家在此短暫期間未能充分了解或識別、檢測出訟爭車輛並非“加強版”車型亦符合常理。
當然,法院也認為,賣家作為專業的汽車經銷商,未能及時掌握並如實告知買家商品的性能、配置、參數等細節,明顯存在疏忽的過錯。
因此,海滄法院分析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賣家銷售時明知該型號車輛是“性能版”而非“加強版”。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賣家支付給買家10萬元。
法官說法
如何區分瑕疵與欺詐?

經營者交付車輛與約定不符,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經營者明知車輛存在瑕疵而交付的,則應當結合相關瑕疵是否關乎汽車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關乎實質性財產利益,以及該瑕疵是否給消費者造成了較大不利影響等因素,綜合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欺詐的惡意。
與一般消費品不同的是,汽車類商品金額巨大,一旦認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將賦予消費者巨大的維權利益。

因此,在汽車消費領域,過度維權的現象日益嚴重。本案探討的是履行過程的消費欺詐認定問題,在兼顧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雙重價值指導下,釐定了瑕疵履行與欺詐之間的界限,對於高發的同類型案件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車交付後,顯示已開12公里
購車人小婷與廈門一家汽車4S店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一輛價值40萬元左右的全新中高檔轎車。4S店向小婷承諾所售車輛系原裝出廠、符合中國規格,並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車輛交付後,小婷發現所購車輛存在維修記錄(車前蓋噴漆、拆卸和安裝車前蓋)且顯示公里數為12公里。
小婷認為,4S店作為經營者在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未明確具體地將售出車輛已經過維修的事實告知消費者,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4S店隱瞞真實情況,使小婷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屬於欺詐行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購車合同並“退一賠三”。
最終,在海滄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4S店為小婷置換一輛全新轎車,該車車輛購置稅、車輛上牌費等費用均由被告4S店負擔。
法官說法
滿足兩條件“退一賠三”

因購車引發糾紛導致“退一賠三”,應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第二,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者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後發現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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