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網絡水軍的罪與罰

【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昨天,我們介紹了一起江蘇無錫網警破獲的“網絡水軍”編造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案件。事實上,“網絡水軍”的能耐還不限於編謠言傳謠言。從買熱搜、刷好評、寫軟文,到發黑稿、炒新聞、控輿論,提供“一條龍服務”。用他們的話說,只要你付錢,鬼都能推磨!

【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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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近年來,該類群體利用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網絡自媒體平臺,以及境內外互聯網上的自建網站和通訊群組,頻繁組織實施大規模有償發帖、有償刪帖、有償公關、有償操控輿論等網絡行為,涉嫌從事非法經營、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詐騙、強迫交易、侮辱誹謗

等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網上秩序。

【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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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全國網安部門

深挖各類“水軍”線索

持續嚴厲打擊

“網絡水軍”系列違法犯罪

連續偵破多起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

有力地淨化了網絡空間


下面步入正題,小編帶你進入本期普法內容,學習“網絡水軍”的罪與罰。對於“網絡水軍”系列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涉及我國刑法四項罪名:

(1)非法經營罪

(2)敲詐勒索罪

(3)尋釁滋事罪

(4)詐騙罪


案例一

自動爬取負面新聞 不“公關”就不刪!

【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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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胡某非法經營案】

2018年以來,以江蘇溧陽胡某為核心的14人“水軍”團體自建25個“水軍”網站,開發專門的信息採集“爬蟲軟件”,收集全國各地的負面新聞和信息轉發到自辦的網站上,然後向被“曝光的單位”或對象收取數百元到數千元不等的“公關費”進行刪除。最終,主要犯罪嫌疑人胡某因

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分析

首先,本案中,胡某向被“曝光的單位”或對象收取“公關費”,符合“以營利為目的”這一主觀要件;為了實現這一不法目的,胡某先後實施了開發“爬蟲軟件”並在自建網站上發佈等一系列行為,構成“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這一要件,嚴重擾亂了網絡社會秩序,破壞了網絡生態。

在情節認定上,以胡某為核心的“水軍”團體違法所得數額已在二萬元以上,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

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案例二

曝光負面新聞敲詐勒索 自媒體成斂財工具

【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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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王某敲詐勒索案】

2016年以來,江蘇淮安市盱眙縣自媒體經營者王某利、王某兵等人單獨或結夥以自建的微信公眾號平臺曝光或準備曝光負面信息相威脅,對該縣少數機關單位、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實施敲詐,瘋狂作案數十起,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最終,主犯王某利因敲詐勒索罪,被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件分析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類犯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本案中,主犯王某利在客觀上實施了“通過微信公眾號曝光負面信息”的威脅行為,且主觀上有通過敲詐獲取財物的直接故意,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在法定刑適用上,根據《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瘋狂作案數十起,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這一情形符合第二條第(七)項規定中關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本案主犯王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並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規定:

(七)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案例三

炮製涉疫虛假信息 國難之下大發橫財

【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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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李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無錫公安網安部門工作發現,“嘉鴻娛文”“警花說事”等微信公眾號發佈《華南海鮮市場供貨商的懺悔書!曝光巨大黑幕!》等多篇涉疫謠言帖文,嚴重擾亂網絡秩序,造成惡劣影響。2月27日晚,無錫惠山警方迅速行動,在當地抓獲李某、向某宇等9名犯罪嫌疑人。經審查,2019年以來,該團伙註冊、購買200多個微信公眾號用於運營自媒體業務,疫情爆發後,牟取非法利益,先後炮製散佈多篇涉疫虛假帖文,引發網民大量點擊轉發,閱讀量達到數千萬次。目前,李某等人因涉嫌

尋釁滋事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件分析

對於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本案中,李某等人為了博取網民關注、吸取流量,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發佈多篇涉疫謠言帖文,嚴重擾亂了網絡空間的公共秩序。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多行不義必自斃”,李某等人面臨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四

冒充記者身份敲詐 搭建虛假網站行騙

【網警普法】難逃刑罰的網絡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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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張某等敲詐勒索、詐騙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間,張某、趙某等夥同他人多次冒充記者身份、利用他人記者身份,以曝光企業汙染、土地違規使用等理由,敲詐被害人錢財共計94610元。

張某讓他人為自己違規搭建“人民法制週刊”“人民法制週刊河南頻道”“人民法制報官網”“法制新聞網”等網站,編造網站系司法部主管、人民法制報主辦的虛假信息,吸引他人以繳納費用辦理網站工作證、轉發稿件等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楊某、國某明知張某設立虛假網站、辦理虛假工作證,對外虛假宣傳、隱瞞事實,吸引他人繳納費用在張某處辦理證件。張某作案18起,騙取他人錢財111300元,楊某參與作案12起,騙取他人錢財51600元,國某參與作案4起,騙取他人錢財53700元。

經法院依法審理,認定張某構成

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趙某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楊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國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一萬六千元。

案件分析

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均為侵犯財產罪,但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有所不同。

張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或冒充記者身份,多次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張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

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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