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新旧办法变化

天职观察 | 详解“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新旧办法变化

3月2日,财政部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修订形成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正式对外发布。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新旧办法之间的具体变化。


一、总 则

(一)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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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化分析

1.制定依据,增列并突显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纲领性地位。

2.评价目的,增列“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突出“为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管理的目标从财政资金使用层面提升至财政资源配置管理层面,站位进一步提高。

3.评价维度,强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理念,增列“公平性”,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公平服务”特征。项目支出公平主要依赖于支出范围的法定化以及支出标准的科学统一性,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无疑是上述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

4.评价范围,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暂未将社保基金预算项目纳入评价范围。建议“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绩效评价范围更加具体。

5.评价方式,明确定义项目支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便于分别规范各种方式下的评价范围、对象、内容、方法、报告格式及主体责任。

6.基本原则,重点关注两个变化,首先是“分级分类”原则变更为“统筹管理”原则,既体现了绩效管理的“全方位”要求,也体现了财政治理理念的转变。其次是增列“激励约束”原则,既突显了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当前评价结果应用环节的薄弱性。

7.主要依据,增列“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这一方面说明各个层面的项目支出均应围绕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另一方面要求绩效评价工作也应当要有大局意识和核心意识。

8.评价期限,增列“年度、中期和项目实施结束后”的期限规定,将有助于指导各类评价主体制定更为科学的评价计划。


二、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一)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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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化分析

1.评价对象,按单位自评对象、部门评价对象和财政评价对象分别阐述,一方面有助于对应匹配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这三种方式,另一方面有利于单位自评对象的“全面性”与部门评价、财政评价的“重点性”相互协同,体现了统筹管理的原则和主体责任的归位。

2.评价内容, 按单位自评内容和部门、财政评价内容分别阐述,主要是为了区别不同评价方式之间的广度和深度。其中,单位自评内容精简为三个方面,即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提高了单位自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既有利于提升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本身的绩效,也有利于“全面评价”要求的落实;部门和财政评价内容进一步明晰为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四个层面,既体现了重大项目绩效评价所要求的深度,也体现了作为监督者的全面评价职责。


三、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一)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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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化分析

1.绩效评价指标,按单位自评指标和部门、财政评价指标分别阐述,主要是为了衔接匹配前面评价内容的分述。其中,单位自评指标明确规定了一级指标的内容及权重,并突出了产出指标(50%)的重要性,该变化的合理性在于产出是单位可控制、可努力、可衡量且相对客观的工作结果,而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则相对主观,单位自评往往难以做到大公无私;部门和财政评价指标进一步强化了结果导向,针对实施期满的项目,要求产出和效益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但未提出产出和效益之间的权重划分要求,我们建议实践中应当更加注重效益,因为只有效益才是公共财政真正追求的目标,也只有效益才能回应公众诉求。另外,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指标均增列“预算执行率”,这是政策借鉴近几年绩效评价实践的必然体现。

2.绩效评价标准,整体内容变化不大,但对“历史标准”的采用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即“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这既是绩效改进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当前各单位普遍采用较低历史标准作为考核标准的行为纠正。

3.绩效评价方法, 按单位自评方法和部门、财政评价方法分别阐述,因为评价方法需要衔接匹配前面的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其中,10号文针对单位自评非常清晰地规定一种方法,即“比较法”,同时规定了定量与定性指标的具体比较规则,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作用;部门和财政评价方法需要重点关注两个变化,首先是增列了“标杆管理法”,有助于引导国内外比较,但其实质也是一种比较法;其次是修订成本效益分析法的措辞,特别是将“支出”改为“投入”,在“效益”之前插入“产出”,将“对比分析”改为“关联性分析”,有助于提升该方法在实务操作中的科学性,避免片面理解投入的完整性、产出的对应性以及效益的关联性。另外,10号文单独增列了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划分规定,将《财政部关于规范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财预便〔2017〕44号)的要求提升为全国性规定,以便基于统一口径进行比较分析。


四、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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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化分析

1.评价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主体责任,强调了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性,在财政和部门评价中鼓励委托第三方参与,但同时也强调了第三方工作质量监管和独立客观立场的重要性。

2.评价工作环节,首先明确了适用于财政和部门评价,因为单位自评环节已大幅简化。针对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工作环节,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在审查核实阶段明确了“现场调研、座谈”为必要环节,避免以往仅依赖非现场核查所带来的弊端;二是增列了“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环节,一方面有助于防范财政和部门评价结论的片面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评价结果的应用及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一)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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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化分析

1.评价报告格式,基于单位自评与部门、财政评价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差异,将单位自评结果的报告格式简化为“绩效自评表”,而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则继续采用较为正式的“绩效评价报告”格式。

2.评价结果应用,明确评价结果要随同部门决算报送本级财政和本级人大,评价结果应当应用于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且评价工作和结果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3.评价报告公开,删除了285号文中“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条件,可以理解为评价报告应当依法对外公开,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支出及其评价结果公开的力度。


六、法律责任

(一)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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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化分析

10号文将法律责任追究主体基于资金使用评价工作分为两类,一是追究使用资金严重低调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聚焦财政违法行为;二是追究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相比于285号文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仅限于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10号文从法律责任层面进一步压实了绩效评价工作的责任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责任。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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