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元旦新税法实行,来看看你又少缴多少税费 详解

2019年元旦新税法实行,来看看你又少缴多少税费 详解

新税法落地,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利好?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执行?现就新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解读。

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大战略举措,更是顺应民意和民心、中央主张和人民意志有效结合的一次重大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通过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平衡不同收入来源但收入水平一致的纳税人税负,使同等收入的人缴纳同等税额的税收,实现税法的横向公平。

通过改革,采取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一系列“组合拳”措施,总体上大幅减税,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税制结构更具科学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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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具体政策如何落实?

此次个税改革将分两步实施到位:

一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注:专项扣除指“三险一金”)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注: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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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而且,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将可以减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附加专项扣除。

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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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2.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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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案例

例1: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9月份的员工工资,其中:

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例2: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10=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10=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至9月已纳税额)=5625+350-5250=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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