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遗赠案――经典案例

四川泸州的黄某彬与妻子蒋某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彬与蒋某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某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泸州遗赠案――经典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