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881期:離婚時漏分的財產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韋某(女)與施某(男)於2005年3月21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1月,施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請求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2014年6月,施某以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套三層半樓房未分割為由,再次將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該套三層半樓房。施某的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以案釋法

施某的請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施某與韋某離婚時財產沒有分割,離婚後沒有分割的財產始終處於共有狀態,因此這個問題不是債權,而是財產所有權,屬於物權範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與離婚時一方隱藏財產的情況不同。也就是說,財產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分割共有財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律師提示

訴訟時效是一種期間,當事人只有在此期間向法院提起訴求,其合法權益才得到法院的司法保護。超過這一期間而向法院提起訴求的,法院則不予保護。

夫妻倉促離婚的,過後會想重新分割財產或將遺漏的財產進行分割,但請求分割這些財產是有期限限制的,那麼離婚財產追訴期限有多長?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若不存在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離婚後仍有共同財產尚未處理的,訴訟時效不受限制。如離婚時因房產尚未取得產權證,人民法院未予以處理,待取得房產證後,夫妻任何一方有權起訴至法院分割。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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