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20)皖0122執758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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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 劉志春
住址:安徽省肥東縣店埠鎮青春社居委三房郢組
身份證號:3401231973****0032
立案時間:2020-02-10
執行法院:肥東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肥東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劉志春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郭世華鋼材款210000元,並自2017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計息至款清時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600元,減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劉志春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551-677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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