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順慶9人因禁漁期非法捕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為了保護漁業資源,改善水生態環境,3月1日至6月30日,順慶區全面進入禁漁期,但仍有人無視休漁禁漁的相關規定,採用禁用的工具、方式捕撈水產品,卻不想將自己“捕”入了法網。


聰明反被聰明誤 兩男子夜間非法捕魚被捉


“我就是擔心人多被發現,所以才選擇夜間人少的時候來捕魚。”3月13日,在順慶公安分局東南派出所訊問室內,犯罪嫌疑人張某如實供述了自己使用禁用捕魚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行為。


南充:順慶9人因禁漁期非法捕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張某交代,其與好友嶽某平時就喜歡釣魚,但總覺得使用魚竿“盲釣”的成功幾率太低,於是在3月初通過網絡渠道購買了具備可視功能的錨魚器。有了裝備“加持”,張某與嶽某釣魚的成功幾率果然大增,這讓二人開始頻繁的使用錨魚器捕撈水產品。由於錨魚器與一般的魚竿不大相同,加之張某清楚正處於禁漁期,擔心使用過程中被人發現,於是每次都會和嶽某選擇夜間出動。


南充:順慶9人因禁漁期非法捕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3月13日晚,正在開展夜間巡控工作的東南派出所民警發現河邊亮光後當即上前擋獲了正在非法捕魚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嶽某兩人。


下“地籠”非法捕魚 兩男子被“捕”法網


與犯罪嫌疑人張某、嶽某有共同之處,犯罪嫌疑人陳某、郭某也明知禁漁規定而抱著僥倖心理非法捕魚,卻將自己“捕”入法網。


南充:順慶9人因禁漁期非法捕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3月12日,順慶公安分局行政執法偵查大隊民警和順慶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過程中,在嘉陵江一處水域發現並擋獲了正在使用“地籠”非法捕魚的犯罪嫌疑人陳某、郭某二人,並依法將二人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郭某二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南充:順慶9人因禁漁期非法捕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陳某交代,3月12日,其收到了通過網絡途徑購買的“地籠”,這是一種由鐵條和塑料卡子支撐起來,撐開呈傘狀的捕魚工具,通過在網底放入飼料吸引魚從鐵質傘骨中間小洞遊入網內達到捕魚的目的。當天下午,陳某迫不及待邀約上自己的好友陳某前往嘉陵江某水域實驗自己購買的“捕魚神器”,沒想到,魚沒有捕到,卻將自己與好友“捕”入法網之內。


無視禁漁禁令 9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悉,禁漁期以來,順慶公安分局進一步加大對非法捕撈水產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重拳出擊,連破4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依法對9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當場繳獲捕魚工具9件。


南充:順慶9人因禁漁期非法捕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瞭解,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順慶區禁漁期,期間在順慶轄區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撈行為;嚴禁扎巢取卵、挖沙採石、水禽放養、遊釣和從事其他影響魚類生態的活動;嚴禁收購、銷售在禁漁期和禁漁區捕撈的漁獲物。根據《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政府關於轄區內嘉陵江干流及其支流禁捕的通告》,嘉陵江南充段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鳳儀電站至小龍電站),常年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除嘉陵江南充段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順慶區境內天然河流,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


據辦案民警介紹,根據相關規定,無論是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使用的具備可視功能的錨魚器,還是犯罪嫌疑人陳某等人使用的“地籠”,均屬於禁止使用捕撈的漁具。而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無視禁漁期休漁禁漁相關規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之規定,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8條規定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