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寒!三明一88岁老人有2个儿子竟无人赡养!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这是每个老人的想法,然而,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总是残酷的,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很多子女和老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防线,如果彼此想要跨越防线,必须遵守对方的规则,否则强行逾越,后果苦不堪言。


2020年3月2日晚19时许,建宁县伊家司法所接到了年近9旬的老人何某的求助电话。“我老了,没办法自己下床煮饭了,我的两个儿子也不想管我了,听说可以找你们帮忙”。司法所调解人员安抚并告知老人“不要担心,我们一定会帮助解决此事”,调解立即联系老人所在村的支部书记了解情况。

心寒!三明一88岁老人有2个儿子竟无人赡养!


调解过程


经过了解,得知该老人已经88岁了,年前意外摔伤之后就一直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的她不仅没得到两个儿子的关心,反而,两个儿子还“扬言”:“既然都不管,那就饿死她(何某)算了”。调解人员得知这个情况后,又随即联系上老人的大儿子汪某及其媳妇张某、小儿子汪某某,说明来意后,兄弟二人答应于3日上午自行前往伊家司法所商量老母亲的赡养问题。


2020年3月3日上午8时许,老大汪某及妻子张某、老二汪某某走进伊家司法所,然而双方的协调过程并不顺利。张某率先开启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模式,指责婆婆何某不仅从未帮助过自己的家庭,反而帮助小儿子汪某某一同侵吞大儿子的财产,如今何某老了,自己断然不会管她。哥哥汪某也责怪弟弟汪某某不“良善”。弟弟汪某某表示,完全是哥哥家无理取闹,自己从未欺负过哥哥家,如今母亲病入膏肓,一定要两家人轮流照顾赡养母亲才行。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场面一度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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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续让双方争吵下去不仅不会有结果,反而会让事情更加复杂,司法所调解人员只好让双方分开,逐一为他们分析利弊,各个劝解。


于是司法所调解员傅先念,将弟弟汪某某拉离调解现场,用朋友的口气与汪某某聊天。“我们为人子女的,不管父母曾经做了任何对不住自己的事情,我们也不应该在他老了的时候时候放弃她,无论如何都要为她颐养天年,让她寿终正寝。况且兄弟如手足,任何误会难道会比亲兄弟的血缘关系更浓吗?而且我们子女赡养自己的父母也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养我们小,我们养父母老,这是自古以来的道理。”听了傅先念这一席话,弟弟思虑良久,站在一旁陷入深深的沉思。


与此同时,司法所另一调解员傅晓婷则是把汪某张某夫妇拉到了一旁,细心地听着张某的诉苦,适时地为张某以往的艰辛表露出理解,捕捉到张某希望自己儿子尽快成家这点后,傅晓婷同张某分析当下情况,提出让她为自己儿女做好孝顺的榜样,将来能够娶到同样孝顺的儿媳妇,通过勤劳和努力让自己的家庭越来越好。同时,傅晓婷也告诉张某夫妇:“自古以来赡养父母就是子女的责任,这不仅仅是道德方面的问题,更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法律规定子女需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因为老人有生育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就能够推卸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夫妻二人听傅晓婷说完之后,两人面露自责之色,小声的开始商量着母亲的赡养问题。


经过司法所调解员

从情、理、法三方面的劝说和开导以及相关的法律宣传,

兄弟二人

深刻的意识到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不容推卸的义务。

化解矛盾和好如初,

表示今后一定会轮流照顾母亲终老。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此法律条款的规定,拒绝赡养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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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每个儿女应尽的义务,绝不能因为老人年纪大、行动不便不能独立生活就觉得老人是累赘是负担,作为子女应该以赡养老人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爱不能等,不要留下“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侍”的遗憾。趁一切还来得及,请善待父母,让他们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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