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肇事者”、“受傷者”角色竟頻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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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提供的資料做假?

“肇事者”、“受傷者”角色頻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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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一切都是為了實施汽車保險詐騙

“自導自演”的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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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汽車行業飛速發展,車險市場不斷擴大,車險詐騙行為也隨之應運而生。近日,高新區警方破獲一起汽車保險詐騙案,一舉抓獲5名涉嫌車保詐騙嫌疑人,查證涉案金額5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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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氣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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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接受記者採訪▲

3月23日上午,蘇州市公安局蘇州高新區分局邀請省、市多家電視、廣播、網絡媒體,就近期破獲的汽車保險詐騙案件召開了新聞通氣會,並對案情偵辦情況及相關法律提示進行詳細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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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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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志,您看下我們公司接到的這份材料,我們懷疑是虛假的,可能涉及騙保。”2019年12月27日,高新區公安分局東渚派出所接到了某保險公司的報警,稱2019年10月份至今,有人涉嫌製造虛假交通事故現場,偽造病歷資料及X光片,進行車輛保險詐騙。


偽造病歷 牽出騙保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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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偽造的病例資料▲

接報後,高新區警方迅速開展查詢。在分局經偵大隊等部門的專業指導下,辦案民警發現受傷人員並未曾到醫院拍片就診,該起交通事故受傷方提供的病歷資料有作假的嫌疑。根據這一判斷,警方立刻開展了深度研判,

發現涉案人員涉及多起交通事故,並且在事故中互為駕駛員和受傷人員。據此,警方大膽推定,此案背後可能存在一個車輛保險詐騙團伙。


大數據分析 迅速搗毀作案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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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偽造的拍片資料▲

為了不驚動嫌疑人,警方再次圍繞涉案人員進行了其他信息關聯研判。通過大數據分析,又關聯出其他人員也涉及車輛保險理賠。受傷人員也集中在程某濤、邵某軍、常某林三人之間,而且受傷的部位也都表現為左右橈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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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至此,案件涉案人員已經基本清晰,相關證據也已基本收集完畢,警方決定收網。2020年1月9日,高新區警方兵三路對夏某升、程某濤、邵某軍、常某林開展抓捕。在警方大量證據面前,4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交代出了另一名嫌疑人員陳某的身份信息。1月16日,迫於警方巨大壓力,最後1名嫌疑人陳某被迫投案自首。


精心謀劃 分工合作行騙


在案件的偵辦過程中,警方發現該系列車保詐騙案件具有內部分工明確、團伙合作縝密,偽裝和欺騙性強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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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偽造交通事故現場▲

據5名嫌疑人交代,自2018年10份起,夏某升召集了程某濤、邵某軍等人合夥行騙,團伙之間交替變換“報案人、被保險人、駕駛員、傷者、旁觀者”等角色,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費。為了能夠讓行騙成功,夏某升多次有計劃地“預演”詐騙實施過程,使用價位較低的私家車來操作,還會為了加快理賠進度讓“受傷者”放棄一部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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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理賠”成功後,夏某升作為組織者拿到了近6萬元,其他成員都獲得了1—2萬元的“酬勞”。在利益的驅使下,團伙開始了大膽的行騙之路,共實施了6次詐騙,騙取賠償金50餘萬元。


通氣會上

東渚派出所副所長張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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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車險詐騙呈現出了

職業化、團伙化、案值高

社會危害性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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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科普

我國《刑法》中有專門條款對保險詐騙進行明文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就是專設的“保險詐騙罪”,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涉嫌犯罪的5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第三款之規定,且屬於共同犯罪,數額巨大,其成員將面臨罰金和5—10年的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作為車主,不要輕易將自己車輛借給他人使用,特別是在車輛出險時作為投保人更應該審慎對待,儘量要到場協助處理,以免一起不必要的麻煩;作為保險公司,在核對每起車輛事故保險時,要嚴格按照程序,該調取的資料要調取、該進行傷勢認定的要認定,不要圖省事簡略理賠程序,一旦發現有騙保嫌疑時要第一時間報警,協助警方盡最大可能挽損止損。

高新公安提醒廣大市民,天上不會掉餡餅,更不要心存僥倖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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