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頭市濠江區一名男子向某因違反我市森林禁火令,被警方給予行政處罰。
3月21日上午,汕頭市公安局達濠派出所民警在執行山體巡防工作過程中,發現葛洲筆架山方向有火苗。於是,該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立即制止一名正在焚燒雜草的男子,第一時間撲滅了火苗,防止火勢蔓延,並對該名男子展開調查。
經查,該名男子向某系當地一名果園工人,其在明知當前正處於清明森防特護期的情況下,仍在清除果園周邊雜草後將雜草就地點燃焚燒。對此,公安機關依法對向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普法課堂
3月18日,汕頭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發布我市森林禁火令,主要內容如下:
一、禁火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為我市森林禁火期。
二、禁火區域:全市所有林區(含自然保護區、風景區森林公園等,下同)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範圍內。
三、禁火期間,全市所有林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進入禁火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1.燃放煙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燈等;
2.燒香、點燭、燒紙錢等;
3.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
4.吸菸、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5.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田等農事用火活動;
6.其它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進入禁火區城
內的人員和車輛應當自覺接受防火,禁火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擾和妨礙檢查。五、違反本禁令的單位和個人,構成違法的,由自然資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
在清明森防特護期間,禁止一切人員進山入林,禁止人員聚集,嚴禁火種進山入林,杜絕野外用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參加聚集性上山掃墓、拜祖、聚餐等活動。一旦發現有任何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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