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检察:公益诉讼亮剑脱贫攻坚人居环境整治


“建议你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对田某某非法屠宰牲畜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责令其对污染的人居环境进行治理。”3月18日,沿河检察院在发给县农业农村局和沙子街道办事处两家单位的检察建议的中写道。

近日,沿河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接到该院驻沙子法治扶贫工作站移送的沙子街道玉桐村村民田某某非法屠宰牲畜污染人居环境的线索后,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核实。该部检察官刚到现场,一股“羊骚味”扑鼻而来,令人作呕,宰杀山羊后留下的血水夹杂着粪便沿着水沟向群众饮用水源流去,羊毛、脏器等废弃物随处可见,苍蝇漫天飞舞。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验、拍照、询问等方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好证据后,为服务保障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规定,决定对对县农业农村局、沙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职责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沿河检察:公益诉讼亮剑脱贫攻坚人居环境整治


案情回顾:2016年以来,沙子街道玉桐村村民田某某在未办理牲畜屠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露天屠宰未经检疫的山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威胁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宰杀过程中产生的山羊粪便、脏器、羊毛以及含有血水的废水等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自然顺沟直下,露天直排,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人居环境,且存在传播疫病的风险。

法条链接:《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含拟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的申请,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还应当明确其供应市场范围。 申请人凭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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