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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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该幅土地已经合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为前提,若国有土地上仍有相应的权利人,政府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中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方明洋,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顺,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太生,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中华四组。

一审第三人:曾祥存,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召县政府)因宋太生诉该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曾祥存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17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召县政府申请再审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06号判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判决虽然确认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实施的征收宋太生位于南召县××人民××路规划红线外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宋太生在该处的房宅全部在拆迁红线之内,上述判决把道路规划红线和拆迁红线相混淆。宋太生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附属物已被征收,并给予足额补偿。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宋太生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该幅土地已经合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为前提,若国有土地上仍有相应的权利人,政府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南行终字第00006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实施的征收宋太生位于南召县××人民××路规划红线外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宋太生现仍持有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证据证明宋太生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注销、收回或声明作废等。在此情况下,南召县政府对宋太生位于南召县××人民××路规划红线外土地收回并挂牌出让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南召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召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记员 冯琦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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