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方無賠償能力 不傷腦筋實現索賠

2015年7月30日,被保險人李某在保險公司為事故車輛×××號轎車投保車輛損失險。李某開駕駛XXX號轎車在昌平區與孟某駕駛農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此事故經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孟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期限內,但孟某沒有為其駕駛的農用車投保亦沒有賠償能力 ,如何實現索賠呢?事故發生後,李某起訴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過一審判決和二審調解,保險公司給付李某196000元賠償款。後保險公司主張孟某向其支付賠償款196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責任方無賠償能力   不傷腦筋實現索賠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廣東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的焦點在於交通事故案件代位求償權。所謂的“代位求償權”,可以理解為①第三人造成交通事故—②被保險人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③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理賠—④保險公司向第三人追償。雖然保險公司不是造成事故的一方主體,但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保險公司基於合同義務先行替代第三人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對案涉保險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故其應對案涉投保車輛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保險公司在其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對被保險人進行了理賠,保險公司有權在其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孟某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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