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遇醉酒美女带入宾馆发生性关系,邀来朋友共享,谁构成轮奸?

编者语:轮奸的故意要求认识到有两人强奸了同一妇女,而强奸罪只需要认识到一人强奸妇女。

案例】王某(男,28岁)在网吧上网到午夜1点多,回家路过一酒吧门口,看见一女子朱某摇摇晃晃从酒吧出来,没走几步就躺在了酒吧门口。王某想上去扶她,又怕人家是名花有主,不敢上前。但是王某等了大概5分钟,依然没人从酒吧出来扶朱某。王某此时突然大胆地假装朱某的朋友上前拍了拍朱某,朱某醉的没有任何反应。王某打了一个车,把朱某带进了一个小宾馆,王某趁朱某烂醉如泥,将朱某衣服脱光,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而后看朱某还没有醒,王某叫来了自己一个好友刘某,并说:自己在路边发现一个女子,我今天没有兴趣,你可以试试。于是刘某自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两人给朱某衣服穿好后,将朱某扔到路边后自行离开(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偶遇醉酒美女带入宾馆发生性关系,邀来朋友共享,谁构成轮奸?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轮奸,而刘某与朱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根据上述法律,我所说的构成强奸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的基本犯;而构成轮奸:属于基本的犯的加重情形,基本刑期为10年以上、无期甚至死刑。

偶遇醉酒美女带入宾馆发生性关系,邀来朋友共享,谁构成轮奸?

为什么两人同是强奸,而罪责差别这么大呢?

1、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分析

对于王某而言,其首先强奸了朱某,而后叫来自己的朋友,让自己的朋友刘某再次强奸朱某,其应当对自己和刘某前后强奸行为负责,所以应当适用“二人以上轮奸的”法定刑。

有的人会说,王某叫来刘某,他并没有让刘某强奸朱某,他应该不对“刘某强奸朱某的行为”负责。但是正是王某将朱某带入酒店,而且叫来刘某,才使朱某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朱某能不负责么?

2、对刘某的行为进行分析

刘某其实并不知道王某已经强奸了朱某,这从两人的对话中可以证实,因此他不必为王某强奸的事实负责,但是其必须为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所以他只构成普通强奸罪。

从另一个角度:如果王某确实起初并没有强奸朱某,那么他叫来的刘某,他还是要为“刘某强奸朱某的行为”负责。

偶遇醉酒美女带入宾馆发生性关系,邀来朋友共享,谁构成轮奸?

结语:法律分析好像非常晦涩难懂,但是我们的常识经验告诉我们,是王某把朱某带到宾馆强奸,后来他又叫来好友刘某,很显然他的罪责应该大一点。朱某因为独自一人到酒吧喝酒解闷才出现了如此情况,这得不给我们一些启示:如果我们能让自己不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罪恶的双手就不那么容易伸向我们。当然我们应该谴责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但是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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