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為什麼不給律師調查被告戶籍信息,法院:別任性,違法。

律師的執業權利並非法律賦予律師個人的某種特權,而是在法治社會中,法律通過賦予律師這些權限來保障每個訴訟當事人擁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

2019年一律師依法向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瀋水灣派出所申請調查,律師向派出所提供了調查專用介紹信、律師證、授權委託書等材料,向該派出所調查其受委託案件的被起訴人的個人信息。而派出所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律師所承辦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的主張,不給辦理。

律師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該派出所告上法庭。

派出所一審敗訴後不服又提起上訴,再次敗訴。兩審法院均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被告作為區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主管其轄區內戶口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委託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受委託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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