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區政府強拆,拆遷戶證據不足敗訴,省高院糾正枉法判決

在徵地拆遷中,許多拆遷戶都會因為拆遷部門給的補償過少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因此這也幾乎是所有徵地拆遷中問題的核心所在。而一旦拆遷戶不答應搬遷,那麼就可能遭遇強拆,強拆又分為了“拆違代拆遷”、“誤拆”、“暴力強拆”、“偷拆”,其中前三個都是強拆部門“敢作敢當”,最後一個“偷拆”最為可惡,因為是偷偷強拆,經常導致拆遷戶無法蒐集證據,儘管心中知道肯定是拆遷部門及其上級機關強拆的,但苦於沒有證據,許多時候只能忍氣吞聲,那麼對於此種情況,法院該如何裁判才能實現公平正義呢?


法院判例:區政府強拆,拆遷戶證據不足敗訴,省高院糾正枉法判決

一、案情簡介(2017)豫行終1455號

張某房屋在徵地拆遷的範圍內,因為拆遷部門答應給的拆遷補償過低,張某咽不下這口氣,於是一直拒絕搬遷,而徵地拆遷領導者區政府與拆遷部門此後也一直沒有再與張某談判,同時也沒有作出任何強拆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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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深夜,張某及其家人正在熟睡,突然有許多人衝進屋子,將張某及其家人架出屋子,隨後房屋被全部強拆,張某多次信訪舉報無果後,遂在諮詢過律師後進行委託,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區政府和拆遷部門強拆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就張某訴稱的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區政府、拆遷部門均予以否認,均稱沒有參與強制拆除,而且張某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房屋被強制拆除是區政府和拆遷部門實施,張某證據不足,缺乏事實根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

張某不服,遂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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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行政訴訟,按照老百姓的樸質觀念來看,其實就是“民告官”,一方是民一方是官,民這邊肯定是勢單力薄,官那邊體量龐大、權力甚至可以干預地方司法,這種不對稱的力量對比,也註定瞭如果法律規定、法院在裁判過程中不對行政機關提出更為苛刻的要求,那麼“民告官”只會流於形式,無從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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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為何筆者稱本案的一審判決為枉法判決,試想,如果國內的拆遷部門都像本案一樣,只要其強拆行為做得夠突然、迅速、不留下一絲證據,那麼其他拆遷戶就只能認命了嗎?這樣的話,法律豈不是無法制裁行政機關的非法強拆行為?只要非法強拆不留下一絲馬腳,法律就不予追究,這就是一審判決背後的基礎,這也是十分危險的,這更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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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徵地拆遷的實施主體,因此如果發生了強拆,拆遷戶只要提供力所能及的證據或陳述即可,如果發生了不明人員強拆,如果地方政府無法證明其不知道、強拆和其完全沒有關係,那麼地方政府就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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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院改判意見

本案張某為證明區政府實施了強拆行為,提供了現場錄像、報警錄音、區政務網新聞截圖等證據,上述證據雖不能反映拆除行為完整的準備及實施過程、實施人員,但基本可以證明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拆除行為的事實,基於此,舉證責任應向區政府轉移,但其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應認定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了本案被訴的拆除行為,判決如下:

1.撤銷一審判決;

2.確認區政府強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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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總結

依據本案中高院改判意見,如果發生強拆事件,如果地方政府不能自證清白就應當承擔責任,這麼判決對地方政府公平嗎?其實是公平的,因為非法強拆,只有地方政府及其旗下的開發商是受益方,開發商沒有地方政府授意是絕不敢強拆,其他組織和個人沒有任何動機去強拆,哪怕真的有其他組織機構強拆案,那麼區政府也有能力調查這個事件,很容易就能揪出強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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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拆遷戶在徵地拆遷中一直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就要做好面對強拆的準備,提前統計屋內財產清單及拍攝財產照片,在強拆現場錄音、拍照、錄像,並及時諮詢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早日拿到公正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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