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樹不辦採伐證 投案自首獲輕判


董某無證砍伐自己向他人購買的林木,觸犯了刑律。經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靈川縣人民法院以犯濫伐林木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1.7萬元。

2017年,董某向靈川縣定江鎮某村全某三兄弟購買位於該村“南洞”山場上的林木。2019年1月,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他人對“南洞”山場上的林木進行採伐。經鑑定,被採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積量為34.0245立方米。案發後,董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靈川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董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准發放採伐許可證,任意採伐,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案發後,董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判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345條第2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10至20立方米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為起點。董某濫伐林木34.0245立方米,達到“數量較大”,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董某在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董某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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