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攒一条#学法:苟某说谎的代价

说起苟某的事,身边的朋友都是义愤填膺,在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时接连撒慌,最终嚯嚯了900人被隔离,亲密接触的3名亲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一个人说谎,家里人也一起帮着圆谎,你说,苟某说个真话咋就这么难呢?当然苟某谎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代价也是巨大的。

苟某的事大家都知道的很清楚了,今天其实想借苟某的事,说说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对苟某提起公诉的理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说到这可能有的朋友会记起,这次新冠肺炎是被国家依法定为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措施严格管理,所以也就适用了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苟某提起公诉。

苟某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体要件”规定的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相关内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相关内容。例如(2)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3)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这一段是摘得原文,太专业、太枯燥,但结合苟某的事来说,就比较容易了,我们从警方通报的情况中知道苟某,长期在武汉市经营兰州拉面馆。今年1月17日自武汉返回西宁,乘朋友私家车在西宁市就餐后返回家中,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1月19日,苟某到本村清真寺做礼拜、探望亲戚,接触多人。

关键环节来了,1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苟某所在村工作人员两次前往其家中开展疫情排查时,苟某都谎说自己已经返回西宁40余天。在这期间,1月22日至26日,苟某为外甥筹备并参加婚礼,期间接触多人。

1月27日,苟某病情开始加重,在母亲和妹妹的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到省红十字医院就诊。1月30日,在经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后,认定为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关键环节又来了,在苟某被诊断为感染新冠病毒后,对卫生疾控部门调查工作人员刻意隐瞒他的行踪轨迹、他密切接触人员的情况,从而造成妨碍流行病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实施,最终导致900人被隔离,和他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

还原完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整个过程,就清楚了,苟某连续的谎言导致了恶劣的影响和巨大的公共人财物的损耗,所以在3月9日,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对新冠肺炎已治愈的犯罪嫌疑人苟某依法提起公诉。这也是青海省首例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仅用三天就提起公诉。

不过学法还得看公安机关和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的专业表述,1月31日,西宁市公安局对苟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当日,西宁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以及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苟某对自己已感染新冠肺炎并不知情,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建议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2月15日公安机关采纳市检察院意见,以犯罪嫌疑人苟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监视居住。3月5日,西宁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西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西宁市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规定交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办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刑7年。

苟某谎言付出的代价警醒了我们,在法律面前,一定要说实话、做实证。

#攒一条#学法:苟某说谎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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