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會有參議院,眾議院,上議院,下議院,國務院,白宮等等這麼多中央決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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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題主漏掉了一個重要的部門,那就是美國最高法院;換言之,美國的“最高法”、國會、白宮這三個部門才是美國的決策部門。

國會分為“參議院、眾議院”,相當於“上議院、下議院”以及俄羅斯的“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眾議院還相當於烏克蘭的“拉達”。翻譯成不同的漢語,但是,實質都是一樣的。

美國這樣的配置,就是人們常說的“分而治之”——避免權利過於集中而產生獨裁、專制;當然,其弊病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相互扯皮,相互推諉,相互掣肘,最後一事無成。

話雖如此,但是,在全世界所有按照這樣的模式配備國家權利的國家中,美國是做得最好的——因為美國有非常成熟、相對固定的兩黨,而美國的政治天平也常常在這兩黨之間傾斜——你方唱罷我登場。

即使是這樣,美國的制度設計者們仍然擔心有“一方獨大”的可能性發生,由此,又設計了非常詳細的“中期選舉”,換言之,也就是“期中考試”;通過“中期選舉”,選民們可以對政府的階段性工作進行考核。

另外,為了確保權利的平衡和相互制約,比如總統(白宮)與國會之間發生分歧了怎麼辦呢?這個裁判就是美國的最高法院;最高法可以裁決。

美國的這一套相當成功的保證了美國的政治制度基本平穩,總統換屆也沒有出現政壇的地震;說白了,無論是否有沒有背景,是否有沒有從政經驗,只要選民投票支持,就可能擔任總統。

這一點與世界上其它全盤照搬美國政治制度的國家有著相當大的不同,比如有的國家雖然也是同樣的配置,但是軍人卻時常干政;

還有的國家也是美國人一手扶持的,但是總統這個職務,卻成了“高危”;還有的國家,表面上和美國一樣的配置,但是總統的權利無邊,動輒解散議會,修改憲法,提前選舉。這也是水土不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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