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報警“孫兒”被拐賣,兒媳和她的情人被抓

婚內出軌的陳某懷上了情人的孩子,挺著 8 個月的孕肚想在醫院引產,卻遭到了醫院的拒絕。正當陳某不知所措時,經人撮合,她與何某搭上了線。

雙方約定,何某以 8 萬元的價格收養這個孩子。此後,陳某的情人張某多次催促對方給錢。錢沒要到,張某等來了警方的電話。

原來,陳某公公偶然得知兒媳生下了一個男嬰,卻不見男嬰被帶回家。他以為孫子被拐賣,報了警。

日前,永州藍山縣法院審理了這起案子。

爺爺報警“孫兒”被拐賣,兒媳和她的情人被抓

視頻截圖

懷上情人孩子後打算 " 送 " 人

2017 年,張某與有夫之婦陳某在廣東打工時通過微信 " 附近的人 " 相識,兩人都是貴州人,不久後兩人發展成婚外戀,產生了不正當男女關係。

2018 年,陳某懷孕了,孩子是張某的。對於這個意外的孩子,兩人顧慮很多。陳某擔心老公和其他家人知道肚子裡的孩子是她和張某的,2019 年 1 月,張某帶陳某到湖南省寧遠縣老科協現代醫院準備引產,當時陳某已經懷孕 8 個多月了。

然而當時陳某的狀況已經不能引產了。當時負責給陳某做 B 超檢查的醫生記得,當時陳某 24 歲,因為醫院有規定不能引產,而且胎兒太大了,不建議她引產。" 陳某講她家的條件不好,再生小孩的話怕負擔不起,我想起了一個一直沒有小孩、想撫養小孩的婦女,大約 40 多歲,她告訴我如果有人到醫院來引產不想要小孩的話就告訴她,我出於一番好心就和陳某講,如果有人願意收養小孩的話,你們同不同意。"

陳某與張某同意了,在該醫生的介紹下與對方見了面。想收養孩子的女人姓何,時年 50 歲,與現在的丈夫結婚三年一直沒有孩子,她希望能夠收養一個孩子。張某、陳某與何某共謀,約定待陳某分娩後,將嬰兒 " 送 " 給何某。何某告訴陳某、張某二人,這個孩子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她都願意要。

然而這一次商談卻因為 " 價格 " 談崩了,張某開口找何某索要 20 萬元。" 何某在吃飯的時候說她老公是做生意的,家裡比較有錢,不會虧待小孩的,張某看到何某這麼有錢,在吃完飯以後,就開口要二十萬。" 陳某供述稱,當時她也沒有說什麼,在張某說了二十萬以後,也默認他這麼做。

公公發現問題報警

2019 年春節後,張某和陳某各自到了東莞長安鎮,陳某在那裡保胎,張某做臨時工。

2019 年 2 月,何某前往廣東省東莞市與張某、陳某再次商談價格,張某提出要 8.8 萬元,而何某隻同意付 6 萬元,雙方仍然未談妥。

2019 年 3 月 12 日,陳某聽家人說女兒高燒昏過去兩次,她和張某一起坐車返回藍山縣。次日晚上,陳某突然肚子疼了,張某將陳某送去了藍山縣醫院並立刻聯繫了何某。2019 年 3 月 14 日上午 11 時許,陳某肚子裡的孩子出生了,是個男孩,六斤多重。

張某並沒有當父親的喜悅,而是立即聯繫何某前往藍山縣抱走該男嬰。次日,何某來藍山縣縣城找到了張某、陳某,雙方商議的地點是醫院斜對面的小旅館,雙方經過討價還價,最後以 8 萬元成交,約定先由何某將男嬰帶回家中撫養,待何某回去後再付款。

何某將男嬰抱回了寧遠老家。事後,因何某沒有及時付款,張某、陳某多次通過微信向何某索要 8 萬元,何某通過微信將 5000 元轉賬給張某、陳某,並許諾餘款以後再付。" 張某一直追我,問我要錢,我沒有辦法找人借了 5000 元。這兩個月來,張某天天問我要錢。加上給陳某的生產費、檢查費,我陸陸續續總共給他們差不多有兩萬元了。"

拿到錢之後,張某先回到了東莞,陳某留在藍山縣照顧家中生病的女兒。幾個月後,張某沒有等到何某給付的餘款,卻等到了民警的電話。"8 月 1 日我接到貴州貞豐縣珉古鎮派出所李警官的電話,說我們涉嫌拐賣兒童罪,規勸我回去投案自首。我於 8 月 3 日就到珉古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在此之前,陳某曾接到過丈夫的電話,稱兒子已經被送回家了。" 我和張某聽了之後就一直沒有聯繫何某了,至於小孩是怎麼被送回家的,我不太清楚。"

報警的人是陳某的公公。"2019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7 時許,我無意間接聽了兒媳的手機,才知道她在藍山縣人民醫院生了一個男孩,但陳某不承認。" 陳某的公公打電話告訴了陳某的丈夫,陳某丈夫也回到了藍山縣,拿著村裡開具的證明找到了藍山縣人民醫院,查詢到陳某確實生了一男孩,但奇怪的是他們一直沒有見到小孩,也一直沒有抱回家。意識到不對勁,陳某的公公懷疑小孩是被拐賣了就報了警。

2019 年 5 月 22 日,藍山縣公安局民警到廣東省東莞市將男嬰解救,未發現被告人何某對收買來的男嬰有虐待行為,也無阻礙公安機關解救男嬰的行為。

法院:不屬於收養與送養

藍山縣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陳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張某、陳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認罪,系自首,且出賣的是親生子女,依法可以對張某、陳某減輕處罰。根據陳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且其正處於哺乳期,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對陳某適用緩刑。

何某明知是被拐賣的嬰兒而收買,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何某對被收買嬰兒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三人的辯護人及何某辯稱,張某、陳某與何某之間的行為是送養與收養關係,張某、陳某沒有非法獲利目的,張某、陳某的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何某的行為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法院審理查明,在嬰兒還未出生前雙方約定待陳某分娩後將嬰兒交給何某,當時張某就欲向何某索要 20 萬元,因價格過高而未談妥,之後何某又前往廣東省東莞市與張某、陳某再次商談價格,在陳某分娩後張某就立即通知何某,雙方在陳某分娩後第二天通過討價還價將價格約定為 8 萬元,何某立即把新生嬰兒抱走,雙方約定的交易價格已明顯是不屬於 " 營養費 "、" 感謝費 " 的鉅額錢財,且在何某未及時支付款項時,張某、陳某多次通過微信向何某追討、索要該款項。因此,張某、陳某與何某之間的行為不屬於送養和收養的關係,而是符合買賣交易習慣的買賣關係。

據此,判決張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陳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何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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