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用人單位可否強制安排職工加班?

作者 | 王業子 槐城律師


月兒彎彎照九州,幾家歡樂幾家愁。

有的用人單位復工沒活幹,有的用人單位復工訂單多得沒人幹,希望安排職工加班。然而,現階段疫情雖然已有緩和,但仍存在較大風險,多數職工並不願意加班。另一方面,還有一部分用人單位從疫情爆發以來就一直保持著高強度加班狀態。

於是不少人發出疑問,用人單位可否強制安排職工加班?


1

安排加班需協商

加班時長有限制


復工復產這段時間以來,網絡上關於用人單位強制加班的抱怨越來越多,這些加班有的是為了用人單位疫情防控,有的只是用人單位出於生產經營需要或者單純是職工工作效率低下所致,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強制加班是否合法?


疫情之下,用人單位可否強制安排職工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用人單位需要職工加班,必須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一致,且每天加班時間不可超過1個小時。如果用人單位有特殊需要,可以與工會和職工協商,每天加班不超過3個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而且必須要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也就是說,一般用人單位進行日常生產經營和疫情防控,不能強制職工加班,即使加班,時長也有限制。操作層面上,勞動密集型用人單位可事先通過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的形式按照民主程序做好規定,屆時統一執行,無需一事一議。


2

疫情防控屬例外

加班正常但保障健康


除了一般用人單位以外,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承擔著疫情防控的重要任務,正常工作時長完全不足以保證工作需要。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強制加班是否合法?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人社部等五部門下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的規定,承擔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的用人單位,可以適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而且延長時間不受限制,前提是用人單位需按既定的制度和程序達成與職工協商一致的效果,且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也就是說,即使是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用人單位,也不能強制職工加班。如果職工同意加班,用人單位還應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疫情之下,用人單位可否強制安排職工加班?

在疫情爆發的初期,全國各地醫療系統都面臨著短時間內患者大量湧入的巨大壓力。到了疫情中期,大量醫護人員又根據國家的安排奔赴武漢疫情前線,在這一過程中,大部分醫護人員都處於高強度加班的狀態。不僅是醫護人員,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生產廠家的職工、交通運輸單位的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工也始終活躍在防疫一線,為此有很多人倒在了工作崗位上。


在這場疫情防控的戰役中,大量勞動者的付出早已遠遠超過了他們的義務,值得敬佩。然而,用人單位也應該特別關注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這一點在各媒體大量讚美犧牲卻缺乏反思的報道中體現得淋漓盡致。好在,隨著人們不斷質疑建議,這種情形正在好轉。日前中央印發通知,要求用人單位確保職工輪換休整,對長時間高負荷職工安排強制休息。


3

槐城律師建議


根據法律、規章和疫情政策的規定,結合目前疫情防控情況,槐城律師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疫情之下,用人單位可否強制安排職工加班?

1、用人單位為疫情安排職工加班,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高強度長期加班,可採用輪換休整、強制休息等方式保障職工身體健康,還需要提供防護用品

,防止職工在加班過程中感染;


2、職工加班,用人單位應做好補償,按時足額髮放加班費用:


(1)職工加班一般應支付不低於職工工資150%的報酬;


(2)休息日要求職工加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不低於職工工資200%的報酬;


(3)法定休假日要求職工加班,一般不安排補休,應支付不低於職工工資300%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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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二、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

(二)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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