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書證提出命令”,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最高法院:關於“書證提出命令”,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最高法院民一庭:關於“書證提出命令”,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本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理解與適用》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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銜接:

最高法院民一庭:關於“自認”,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最高法院民一庭:關於“舉證期限”,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五條【“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條件】

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於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條文主旨】

本條系新增條文,是關於“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條件的規定,是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進行的完善和補充。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1月30日法釋〔2015〕5號)

第一百一十二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

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小編注:關於舉證期限,銜接:最高法院民一庭:關於“舉證期限”,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本條關於規定申請書內容的規定,目的在於明確當事人申請書證提出命令”的基本條件,同時明確人民法院對申請審查的內容。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書中“書證名稱或者內容”的審查,目的在於對書證進行特定化,可以根據申請人是否親身參與形成過程是否瞭解等因素,斟酌書證特定化的尺度。

3、在書證對要證事實的證明有積極作用,且要證事實本身對於裁判有重要意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有作出“書證提出命令”的必要

4、申請書關於“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的要求,隱含著對書證存在的證明要求。但書證存在以及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事實,有時並非需要證據證明,申請人能夠陳述充分理由、足以讓法官確信前述事實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事實存在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當事人書證提出命令中請的審查處理】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

、待證事實對於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小編注: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出的書證命令申請不成立時,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條文主旨】

本條系新增條文,是關於對當事人書證提出命令申請的審查處理的規定,目的在於保障雙方發表意見的機會和進行辯論的權利。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三條的基礎上,對“書證提出命令”審查程序和內容了進一步規定。

【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應當明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書證提出命令申請的審查內容和標準。

並非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責令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提交。

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控制書證,僅是當事人申請“書證提出命令”的充分條件。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准許,應當綜合考量待證事實是否因該證據不被提交而真偽不明、持有書證的當事人是否具有不提交書證的正當理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因素,作出綜合分析認定。

2、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對方當事人提出書證的裁定,應當寫明申請人、書證持有人、申請提出的書證及範圍、申請理由及裁定主文,其中裁定主文應當包括責令對方當事人於何時提出書證以及對方當事人違反書證提出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3.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出的書證提出命令申請部分成立的,可以僅就該部分書證作出裁定,但不能超出當事人申請的書證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七條【“書證提出命令”的客體範圍

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小編注:根據理解與適用一書第452頁,就引用書證的主體而言,係指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既包括原告、被告,也包括具有原告地位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及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輔助型第三人不在此限。)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製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

提交後不得公開質證

【條文主旨】

本條系新增條文,是關於“書證提出命令”客體範圍的規定。是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三條的完善和補充。

【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適用應當慎重,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舉證責任的貫徹,並可以結合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是否處於事件發生或者證據形成過程之外、是否確實存在不能獲得有關證據的情形,以及對方當事人是否能夠較為容易獲取證據等因素,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進行綜合判斷。

小編注:書證提出命令,在施行後,公司訴訟中,如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糾紛、股東知情權爭議等,或許援引度會較高。

銜接:股東知情權執行中的問題及解決路徑

董事高管違反忠實義務的“收入”認定-上海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八條【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後果】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條文主旨】

本條系新增條文,是關於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基礎上進行了整理。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1月30日法釋〔2015〕5號)

第一百一十三條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書證提出命令”申請人對於書證內容說明義務的審查,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對於申人親身參與的事實或者形成過程的證據,應當要求申請人儘量對內容進行準確描述;申請人無從參與的,則應適當放寬要求,適當減輕申請人的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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