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被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被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18)陕7102行初2531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办事处。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

玉蝉街办辖区内丈八寺小学东西六号路以南、南北三号路以东80米处堆有长约50米、宽约40米、高约1米的大量建筑垃圾。该堆放点西侧紧邻金官村村民住处。该处并非规划的垃圾收容点。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9日向原玉蝉镇人民政府发出鄠检行建[2018]6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丈八寺小学东西六号路附近大量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好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原玉蝉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了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对两处垃圾堆放点的垃圾仅进行了部分清理,未在检察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对整治情况进行回复。

在检察建议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经检察机关先后对垃圾倾倒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被告玉蝉街办对违法堆积的大量建筑垃圾仍未清理整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玉蝉街办对案涉堆放的垃圾进行了彻底的清理、转运。

在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玉蝉街办在本案诉讼期间对案涉堆放的垃圾进行了彻底的清理、转运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当庭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对丈八寺小学东西六号路以南、南北三号路以东80米处堆积的大量建筑垃圾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经审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另查明,经陕西省民政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及鄠邑区人民政府批准,2019年1月9日起撤销玉蝉镇,设立鄠邑区玉蝉街道办事处。

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被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8)陕7102行初2531号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

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要求确认被告玉蝉街办在本案起诉前对丈八寺小学东西六号路以南、南北三号路以东80米处堆积的大量建筑垃圾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本案中,被告玉蝉街办作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应当履行对辖区内的垃圾治理职责。

被告玉蝉街办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对丈八寺小学东西六号路以南、南北三号路以东80米处堆积的大量建筑垃圾治理职责,致使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情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玉蝉街办虽然对案涉堆放的垃圾进行了彻底的清理、转运,已经履行了对违法堆放的垃圾的治理职责。但对被告在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指定的期限内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据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办事处未在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鄠检行建[2018]6号检察建议书指定的期限内,对丈八寺小学东西六号路以南、南北三号路以东80米处堆积的大量建筑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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