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水力的開發應用:從先秦到隋唐,都水監的機構演變

傳統農業社會經濟發展離不開水利的開發和利用,是以水政管理貫穿中國古代社會終始,追其源頭可溯至周。唐代是中國古代社會的繁榮鼎盛時期,其政治、經濟、文化高度繁榮發展,承前啟後的各項制度趨近成熟,分工合理、環環相扣。都水監是唐代水政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唐代官制的一環,在繼承前期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

農業水力的開發應用:從先秦到隋唐,都水監的機構演變

先秦時期

水政管理貫穿中國古代社會終始,都水官由來已久。虞舜命益作虞,以掌山澤。周有水衡官,《周禮疏》卷九記載:“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根據資料顯示,川衡為周的都水官,並且有較為簡單的人員設置,按其川流湖泊大小分為大川、中川及小川,每川下各配官員了一有針對性了一簡單卻又有所分工了此一時期都水官的職能主要針對於川流湖泊的治理。

《後漢書》卷六十上載:“周禮川衡,掌川澤之禁令。”

明確指出川衡是掌管川澤政務的官員。

至戰國時期,對都水官員職能又有更詳細的記載;

《管子校注》立政篇載:“決水潦,通溝瀆,修障防,安水藏,使時水雖過度,無害於五穀。”

就是說,戰國時期救治水患、通達溝渠、水利建設等事務歸於司空,證明了司空對水政的管理權。而且戰國時期都水官的職責範圍不僅包括管理川澤,還包含各地水道溝渠的疏通工作,比周朝單純對川澤湖泊的管理要更進一步,並且在戰國時期,司空總水政的同時要求水吏必須為習水者,水道、城郭、溝渠川河以及官府寺舍需要修繕的都歸其管理,對其專業性有了進一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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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

秦漢建立了完善的郡縣地方行政管理體制,“漢太常、大司農、少府、內史、主爵中尉其屬官各有都水長、丞。”

這一時期都水官開始分佈於各個官署之間,負責京畿及三輔地區的“渠堤水門”,地方上也有都水官員。

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有助於形成從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管理模式。

武帝時有水衡都尉,掌上林苑。水衡都尉是當時主都水及上林苑的官員。

這一時期的都水官除兼任都水及水上林苑的水衡都尉之外,還有分佈於各個官署的官員。武帝時都水官多乃置左右使者以領之,王莽改水衡都尉為予虞。

光武帝時期都水官並非常置,平時其職能歸於少府所掌,只是每遇貊劉暫時任命水衡都尉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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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時期設有河堤謁者,同時又有水衡都尉共同治理水軍舟船器械。在這個時期,都水官還兼具管理水軍及軍械等相關事務的職責,其職能進一步拓展,但不夠專一。

晉武帝省水衡,置都水臺,有使者一人,掌舟航及運部,而河堤為都水官屬。

《晉起居注》及《元康百官名》:陳慎、戴熊俱以都水使者領水衡都尉。

這一時期水衡都尉與都水使者在職能上仍舊重疊,換言之此時二者職能區分暫不明確。

魏晉南北朝時期,都水官員並非常置,時而罷黜,並且常與其他官職重疊,僅晉武帝時置相對獨立的機構都水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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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時期

都水監設置的關鍵時期是在隋朝,經過魏晉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隋統一全國,建立了統一的王朝。為都水監的發展提供了穩定的政治環境,這一時期水政管理開始形成相對完整的制度,分工更進一步細化。

隋初都水臺置使者二人,從第五品,有丞、參軍、河堤謁者、錄事,掌船局都水尉、諸津尉、丞、典作及津長。此時期都水臺作為水政管理的事務機構,還有對津橋的管理。

《隋書》記載:“都水臺,管諸津橋。使者二人,參事十人。又領都尉、合昌、坊城等三局。尉皆分司諸津橋。”

此時都水臺已經對津橋負責,其職能進一步發展。

“至開皇三年省其併入司農,十三年復置,仁壽元年始置都水監。煬帝復為使者,正五品,統舟楫、河渠二署。”

進一步落實了都水使者對舟楫的管理權,後為唐所沿用。大業五年,又改使者為監,加至四品;又置少監,為五品。後來有改監為令,從三品;少監為少令,從四品。

至此,都水監的行政體系基本形成,其職掌舟楫、河渠二署,負責京畿地區的水政事務。

都水官自周川衡起始,於秦漢有所發展,開始形成從中央到地方的都水體系。經過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其職能更加專業化和精細化,至隋唐時期形成獨立而完整的機構一都水監,並有了自己下屬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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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都水監的設置及演變

唐代是中國古代社會的繁榮鼎盛時期,主要表現在高度政治制度的完善,經濟上的快速發展及及文化的繁榮昌盛。如杜甫詩句所說“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其真實反映了中國小農經濟社會真實現狀。農業經濟和自然地理環境決定水政管理的重要性,都水監的設置進一步完善了官制體系。

1、武德至貞觀年間

《舊唐書》卷四十四記載:“高祖發跡太原,官名稱謂借依隋制等級指出,未遑改作”,就武德年間連官名都照隋制。而貞觀年間在精簡官吏及權責分明等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但官制體系無較大變動。是以都水監也未有較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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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宗武后至玄宗時期

高宗武后至玄宗為當代都水監演變的第二時期,此時期是變動較多的時期。自高宗之後,進一步明確表示了其品級、官名,並且還是多次更改:“龍朔二年改都水使者為司津監,咸亨元年復舊,光宅元年改都水監為水衡都尉,神龍年間復為都水監,置使者二人,分總其事不隸將作。領舟楫、河渠二署。”

如此頻繁之更改也體現在其他官職上,如“龍朔二年尚書省左右僕射改為左右匡正,光宅元年改為文昌左右相,開元元年改為左右丞相,天寶元年又復為左右僕射。”又如“龍朔二年改工部尚書改為司平太長伯,光宅元年改為冬官尚書,神龍復舊也。”

與此同時,使職差遣開始興起,州縣二級制改為道、州、縣三級制,節度使體制出現,舟楫署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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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史之亂以後

安史之亂是唐由盛轉衰的重要轉折點,安史之亂後,唐代官制的變化特點是,前期的使職差遣進一步加深,且一些重要使職趨於固定化,官職趨向階官化。

隨著水政體系的不斷髮展原有的官僚體系己不敷用,水鎮管理權開始出現變化。比如渠堰使的設置,溝渠使等相關使職的設立對都水監行政管理產生影響。

大和元年十一月,以京兆少尹韋文恪充渠堰使,統一指揮修禮泉、富平等十縣的渠堰斗門等水利設施,並允韋文恪“自揀擇清強官三人”為助手,專門負責巡檢修造。

除此之外,還有溝渠使負責興修水利及灌溉農田,這些都對都水監職權產生了較為深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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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總體來看,唐代都水監萌芽於周,初始僅在各川流湖泊設置官員,至秦漢時期中央集權形成,為從中央到地方的水政體系提供了條件。經過魏晉南北朝至隋唐時形成獨立而完整的行政機構。有唐一代都水監並非一成不變,而是伴隨政治走向符合當時時代背景,但同時又保留自己的特點。此外,在一定時期唐政府還派出一些“專使”負責具體的水政事務,並且制訂了有關水利的法規,即“水部式”,這是各級官吏對水利設施進行管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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