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臨川區林業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

【以案釋法】臨川區林業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

案情簡介】2016年05月05日7時38分,臨川區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一中隊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稱×××在××鄉付家村童車口組張家山山場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取土,接到舉報林業局執法大隊一中隊人員及林業技術員立即趕往案發現場,經現場勘驗鑑定發現,×××在××鄉付家村童車口組張家山山場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積達1500平方米,屬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該林地是國家生態公益林。

【辦理結果】林業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的罰款。


【以案釋法】臨川區林業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


臨時佔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江西省林業資源轉讓條例》第三十五條:受讓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擅自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的,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按下列的標準處罰:

1、擅自將國家重點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改為非林地的,面積三畝以下的,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面積三畝以上的,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罰款。

最後,林業局執法大隊1、責令當事人十五日內將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壹仟伍佰平方米山場恢復原狀;2、處以每平方米20元,合計人民幣叄萬元整的罰款。

撫州市臨川區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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