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違法問題時不屬於監察對象,立案調查時屬於監察對象,如何處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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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決定書,是指立案審批機關對紀檢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問題決定立案調查的正式公文,也是對立案(呈批)報告的正式批覆。一、製作依據(一)黨紀案件立案決定書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批准立案的案件,紀檢機關應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調查組要將立案決定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批准立案的案件,承辦紀檢室應填寫《立案決定書》, 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將立案決定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應填寫《立案決定書》,送交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二)政紀案件立案決定書的製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監察機關決定立案調查的, 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被調查人員所在單位,但通知後可能影響調查的,可以暫不通知。《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決定立案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上級機關或者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但有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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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在2019年9月11日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和中國紀檢監察報都有問答,簡單來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認為都有權立案調查,只是最後有沒有權進行政務處分有不同。

下面我把問答全文發出來。

問:發生違法問題時不屬於監察對象範圍,立案調查時屬於監察對象範圍,可否立案調查並給予政務處分?

答:首先需要明確,可否給予政務處分主要取決於被調查人在接受處理時的具體身份,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可以給予政務處分的則可以依法作出。需要指出的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監察對象,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統一法律出臺前,依照現行規定,暫不適用政務處分。

發生違法問題時不屬於監察對象範圍,立案調查時屬於監察對象範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第十一條(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第三十四條(與司法機關管轄銜接)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的規定,可以立案調查並根據其具體身份情況決定是否適用政務處分。其中:(1)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監察機關可以將掌握的問題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若同時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公安機關協助。(3)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的(比如,縣委組織部部長、 縣政協副主席等在監察法實施前不是監察對象,但在監察法施行後已屬於監察對象),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涉嫌其他違法的,根據具體情況,監察機關既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也可以移送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調查。

問:發生職務違法問題時屬於監察對象範圍,立案調查時不屬於監察對象範圍的,應如何處理?

答:發生職務違法問題時屬於監察對象範圍,立案調查時不屬於監察對象範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四)項、第四十六條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鑑於其身份不再是監察對象,一般可以立案調查,但不再適用政務處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議。其中:(1)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監察決定;(3)因違法行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可以按程序糾正,有的還可以依照規定納入失信聯合懲戒;(4)違法行為未過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的,可以建議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5)如立案調查後,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即應當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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