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酌定從輕!讓企業經營者“輕裝”再出發

認罪認罰+酌定從輕!讓企業經營者“輕裝”再出發

致徐彙區人民檢察院:

“我們公司是一家經營實體門店的小微企業,老鄒在公司擔任運營經理的重要崗位,負責門店的供應鏈和日常管理。近年的經濟大環境下,我公司的門店經營本來就困難重重,近期由於疫情不能開業,更是損失慘重,如果後期復工老鄒又缺席運營管理的話,必將對我公司雪上加霜。”

认罪认罚+酌定从轻!让企业经营者“轻装”再出发

這是徐匯檢察院第二檢察部的檢察官在辦理鄒某危險駕駛案的過程中,收到的一封來自犯罪嫌疑人所屬企業的來信。

這封信裡講到的老鄒,究竟涉嫌什麼犯罪呢?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19日23時許,鄒某(取保候審)駕駛一輛白色雷克薩斯轎車,從本市水城路的住處到桂林路上的一家龍蝦店和朋友一起吃夜宵。在此期間,鄒某喝了不到1瓶白葡萄酒。到次日凌晨吃完夜宵出了龍蝦店,鄒某準備叫代駕,但是發現手機沒電了,於是就坐在車裡充電。他把車開出了停車位,又開過了兩個路口,當車行駛至滬閔路附近時,鄒某才反應過來自己是酒駕了,就把車停靠在滬閔路邊,加上酒勁正好上來了,竟然坐在車裡呼呼大睡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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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點多,路人經過時發現了這輛停在路邊的白色轎車,馬上向警方報警。民警立即趕赴滬閔路老滬閔路路口,在現場將鄒某叫醒,並對他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酒精含量達到191毫克/100毫升。後經司法鑑定,鄒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質量濃度為223毫克/100毫升。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鄒某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同時,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從重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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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危險駕駛雖然是行為犯,但本案中鄒某注意到了自己是酒後駕車,實施了靠邊停車休息的行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有中止的態度;其次,檢察官瞭解到鄒某大學畢業後,2007年到上海來創業,目前是一家小微企業經理。他所在的實體企業在疫情的大環境下,碰到了很多困難,公司運營一直處於停滯狀態,企業還沒有正式復工,本人壓力特別大。

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屬企業在疫情背景下處於困難的狀態,因此在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的前提下,依照五部委《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精神,在充分聽取鄒某和律師意見的情況下,決定對鄒某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並考慮適用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向法院提出輕緩的量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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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匯檢察院在涉企業案件辦理中,將進一步加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力度,加強涉企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最大程度減少因辦案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為企業人員參與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提供便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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