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升官!!!臨沂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實施細則公佈!

臨沂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實施細則

重磅!升官!!!臨沂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實施細則公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9〕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事業單位聘用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工作人員。其中,管理崗位人員選拔任用,按照《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中辦發〔2015〕34號)、《山東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魯辦發〔2018〕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是指事業單位內部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通過競爭方式擇優產生崗位聘用人選的用人方法。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產生崗位人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競聘上崗貫徹黨管幹部、黨管人才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進一步健全完善能上能下的競爭性用人機制。

  第五條 競聘上崗以崗位設置為基礎,在核準的崗位設置總量、類別、等級及其數量內進行。同時,在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內,允許事業單位空缺的同系列高等級崗位借用到低等級崗位使用。事業單位出現崗位空缺,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適時組織空缺崗位的競聘上崗工作。

  第六條 競聘上崗應當以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完成崗位工作任務情況和考核結果為基本條件,採取適合單位以及崗位特點的辦法進行。 

第二章 競聘範圍  

第七條 參加競聘上崗人員應為本單位現有在編在崗或按有關規定納入人員控制總量管理的在崗工作人員。

  第八條 競聘上崗一般在事業單位內部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及編制部門批准後,可以擴大到同一主管部門所屬同類經費方式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競聘上崗:

  (一)事業單位出現崗位空缺,擬從單位內部產生人選的;  (二)事業單位新設崗位,擬從單位內部產生人選的;  (三)需要實行競聘上崗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實行競聘上崗:  (一)確定涉密崗位人選;  (二)確定專業技術一級、二級崗位人選;  (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首次確定崗位的;  (四)聘用合同到期按規定續簽聘用合同的;  (五)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向低等級崗位調整的;  (六)受處分降低崗位等級的;  (七)不宜實行競聘上崗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部門單位積極推行“全員競聘”制度,建立事業單位人員“優勝劣汰、能上能下”的競爭激勵機制,促進事業單位的生機和活力。  

第三章 競聘條件  

第十二條 參加競聘上崗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現聘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或最近一個聘期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各等級的具體任職條件,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行業、本單位崗位需要、職責任務和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競聘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應當具備准入控制的職業資格。

  第十四條 工勤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一)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二)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三)五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崗位競聘一般實行逐級競聘。業績顯著、貢獻突出、行業和群眾公認的高水平人才,可越級競聘(包括越等級和越層級)。越級競聘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得在聘期內連續越級競聘。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得同時競聘兩類崗位。因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管理崗位人員確需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兼職,並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進行管理的,須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審核批准後,在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數額內,參加專業技術崗位競聘上崗。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在上一個聘期考核合格且聘期內連續三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或上一個聘期內獲得記功以上獎勵的,可參加越級競聘。

  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或不合格檔次的,兩年內(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或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競聘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或誡勉等的,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不得競聘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工作人員在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期間,不得競聘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工作人員正在接受立案審查和停職審查期間,不得參加競聘上崗。  

第四章 競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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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競聘上崗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集體研究擬聘用人員名單;  (六)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十條 競聘上崗應結合不同崗位特點,可採取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同行評議、專家委員會綜合評價、技能水平綜合評價等多種方式進行,具體方式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擬定的競聘上崗實施方案,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職工意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競聘上崗實施方案一般應包括組織領導、競聘崗位、競聘範圍、崗位的任職條件和職責任務、聘期、方法程序、時間安排、考核獎懲、紀律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制定的競聘上崗辦法,要保持一定時期內穩定,禁止因人畫像,臨時變更競聘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事業單位或合併設置崗位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總體制定競聘上崗實施方案,並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競聘結果的公示範圍應與競聘範圍一致,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條 首次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或首次聘用到高一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一般應聘用在該層次的最低等級。

  第二十六條 擬聘用人員公示無異議的,用人單位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聘用結果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對於符合規定的,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於不符合規定的,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一次性告知要求反饋意見。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每個崗位的工作需要、專業特點和要求,合理確定具體聘期,並按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聘用合同,按照約定的崗位目標、職責、聘用期限進行管理,對所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連續在同一專業技術職務層次上被聘用滿10年,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合同期滿時據法定退休年齡不滿3年的,可按現聘崗位簽訂聘期至退休的合同。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成立競聘上崗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競聘上崗方案的擬定和組織實施。領導小組成員由事業單位負責人、人事與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聘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競聘上崗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崗位競聘上崗,應成立5人以上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其中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專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具體負責對專業技術崗位應聘人員的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價。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本領域、行業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外單位專家參加。  

第七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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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以上各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競聘上崗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競聘上崗應嚴格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有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嚴肅競聘上崗工作紀律,對違反崗位設置管理和崗位聘用政策規定,以及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直接責任人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其他人員採取不正當手段影響競聘結果客觀公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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