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辞退试用期不合格的怀孕员工?

公司是否可以辞退试用期不合格的怀孕员工?

律师解答

答案是肯定的!肯定的!肯定的!

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公司均可依法辞退。

具体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规定,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具体有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是关于公司经济性裁员的规定,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那么,对于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被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为什么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这就需要看《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该条是关于职工过失性辞退的规定。主要有六种情形,分别为: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该规定,即便是怀孕女职工,只要具备了上述六种情形,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而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公司是否可以辞退试用期不合格的怀孕员工?

人力资源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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