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 沭陽推行義務教育之困境

眾所周知,所謂“義務教育”,即由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具有強制性與普遍性。辛亥革命後,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於1912年9月頒佈《學校系統令》(即《壬子學制》),首次以政府法令的形式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1913年7月,範源濂提出將義務教育列入憲法,人民公私家國之觀念才能革新,才能增強教育通過法律途徑的實施力量。


沭陽往事 | 1921年 沭陽推行義務教育之困境


1915年1月1日,北洋政府在《頒定教育要旨》中曾明確指出:“文明各邦皆厲行義務教育制度……吾國亦定初級小學四年為義務教育年限,但國民罕知義務,往往放棄其青年可貴之光陰。今特以教育普及為期,必使人人有自治之精神,而去其依賴之性質。”是年5月,教育總長湯化龍擬訂《義務教育實施程序》三十一條,提出地方教育,重在對“師資之培養、經費之籌集、學校之推廣”。1917年10月,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向教育部呈報《請促行義務教育案》,提出分化學區、調查學齡兒童以及寬籌教育經費的“三步走戰略”。


沭陽往事 | 1921年 沭陽推行義務教育之困境


沭陽地處蘇北邊陲,“風氣閉塞,教育尚未發達”。據1921年省勸學蔣拱辰調查獲悉,沭陽有學齡兒童約六萬人,而已入學者僅佔總人數的0.04%。“查沭陽全縣……教育經費,上年度決算總額為一萬二千餘元,本年度預算總額僅九千五百餘元,刪減較巨”,“本年度應需開辦費及經常費共三千元,現尚未籌……該縣市鄉教育費系照各市鄉附稅及校數之多寡,按成分配。查各市鄉居民之貧富、校數多寡,各不相同,以致貧瘠之區一學級,每月領費有僅得四元者,似此微薄,殊難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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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師資隊伍,培養教師人才,1921年5月,沭陽在縣學宮大成殿開辦甲種師範講習所,學制兩年,至1922年4月,該校僅有教員5人,學生56人(女生1人)。按省府之要求,各縣須在師範講習所下附設小學一所,然而沭陽因“工款支絀,尚未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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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8月,沭陽縣勸學所所長祁峻城向省教育廳呈報稱,“該縣忙漕附稅下,教育費佔數極微,而教育費以外之開支,全年耗費竟達五六千千之多,致義務教育無款籌辦。”為此,省廳電令縣知事張景衡,“按照呈開各項機關員役,分別裁汰歸併,即以汰餘經費,悉數撥充該縣辦理義務教育之用。”然而僅僅一年後,張景衡便因“溺職營私,貪贓枉法”被彈劾下臺,通過裁員節流籌措經費一事也就此不了了之。


參考文獻:

1、教育部公佈學校系統令[J].教育雜誌,1912,(7):5.

2、道屬教育行政會開會紀事[N].申報,1915-10-11(10).

3、請促行義務教育案[J].教育週報,1917,(183):31-32.

4、令沭陽縣知事 為奉省令該縣勸學所長呈籌劃義務教育經費請派員會縣撥款一案[J].江蘇教育公報,1921,(8):122-123.

5、省視學蔣拱辰視察沭陽縣教育狀況報告書[J].江蘇教育公報,1921,(12):115-119.

6、各縣師範講習所概況表 沭陽縣[J].義務教育,1923,(18):36-37.

作者:劉陽(連雲港市重點文物保護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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