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因不能上班,公司解除了劳务合同!合理吗?

XIN北方的家


可以告他,他先不仁,你就不义呗!这属于趁火打劫,我们的制度待完善


知行店


我是肖律师,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疫情是非常时期,企业复工要慎重!

根据多数政府的通知,四大类重点保障行业可在节后按正常时间复工,尽可能降低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

(2)疫情防控所必需: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3)群众生活所必需: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企业复工是要经过政府对复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才能复工!

所以题主的问题,没有说明公司是什么行业,是否属于符合合法复工的?

如果公司合法复工,要求职工复工上班,那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复工?答案是如果职工存在比如来自疫区,有疫区接触史等不适合复工的合理理由的,职工可以不上班,且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非疫情防控或保障工作需要,企业不可以安排员工到工作场所或聚集特定场所提供劳动。但是,不代表企业不可以安排劳动,如值班、留守、处理客户事务、处理工资发放等必要工作安排。在排除疫情风险(不集中安排上岗复工)的前提下,可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零散到岗提供劳动。

公司合理的要求上班,并为员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员工还是要配合。如果是员工单纯害怕不敢上班,那经过合理程序,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合理的要求上班,员工可以拒绝。如有证据证明公司上班安排不合理,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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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个人不能上班的原因是否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符合以上原因不能上班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



古月绍林


很合理呀,换位思考,不在其位,不知其难。老板也有他难以隐忍的疼。没有效率,没有货发。工人没有上班,没有做出实际的东西。房租要钱,水电费要钱。老板他也上有老下有小,你一个月几千块钱没了。他们一个月可能不止几万,几十万上百万都没了,所以我们打工的也要换位思考。有的老板表面上风风光光开着豪车,住着豪房。背后他可能欠银行多少钱我们不知。他东家借西家借为了发一个月的工资。他的背后一地鸡毛又有谁知道呢?在这里我只能人性化的说一句换位思考吧。每个人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有钱的人略过。。。。。。。


萝莞


问:疫情期间,因不能上班,公司解除了劳动合约合理吗?

答:不合理。疫情期间,不能上班,是国家发布的安全卫生禁令,不是个人违约,个人不上班,企业延长放假时间,不复工,是全中国全体民众需要遵守的特殊规定,必须遵守。相反,如果你上班,那你们企业因违反企业复工规定,将受到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公司法人,总经理将被司法处理。真不明白,贵公司怎么考虑的?建议你可与公司交涉,收回解除合同的决定,若是公司一意孤行,仍要解除合同,你可携带合同去劳动局投诉,获得赔偿后,另找单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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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而导致无法及时上班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1、不可以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不屌不二不是我


这个具体看您上班是什么单位,合资公司有合同,带薪休假,不可以解除合同。国营企业更解除不了,带薪休假。私营企业看签署合同,也是带薪休假,支付最低工资(当地)要是疫情期间不给工资,可以法院劳动仲裁调节,最终看公司实力,要是申请破产,就是有合同,把前期工资支付,疫情期间可能也就补助不聊了。


王立东3030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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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不合理的。

2020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指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于此次疫情的爆发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最后想说的是,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都有很大损失,职工和企业之间应当互相体谅,共度难关,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Lawer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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