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与嫖客约定包月协议却反悔,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

案例】王某,男,32周岁,未婚,在外打工的时候经常去嫖娼,每次花费300元,期间认识了一女子朱某,感觉挺投缘的,于是和女子口头约定嫖娼协议:男子每月去4次,每次200元。男子每月月初将嫖资800元通过微信转给朱某。协议前两个月执行的很好,但是在第三月1号,王某按时将800元转给朱某,朱某接受。但是在该月6号时,王某到指定地点要求与朱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朱某突然反悔,不同意如此包月,要求每次必须支付300元嫖资。男子不同意,说钱已经支付给你,不同意也得同意,于是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朱某事后报警(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卖淫女与嫖客约定包月协议却反悔,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案例分析

王某被抓时说:我和朱某约定了包月协议,她不能随意反悔。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和朱某的包月协议无效,而且应当给予两人行政处罚

《合同法》第10条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7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某与朱某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达成协议,合同可以以口头方式订立,而且双方都认可,

协议不会因为是口头而无效但是因为该协议的内容违反社会了社会的公德,卖淫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是行政违法行为,当然也是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两人约定的包月协议无效。

卖淫女与嫖客约定包月协议却反悔,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案例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根据两人的情节,笔者认为应该给予两人顶格处罚:拘留15天,罚款5000元而朱某获得的嫖资全部应该予以追缴

王某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虽然起初与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但是两人即将发生性关系之时,朱某反悔。就如上文已经论证的那样,这种以嫖娼为目的设立的协议是无效,既然是无效的,当事人当然可以随时反悔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朱某有自由是否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采取强制手段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卖淫女与嫖客约定包月协议却反悔,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案例分析

结语:王某作为大龄男青年,应该积极寻找自己的幸福。但是王某却耐不住寂寞经常嫖娼,更为荒唐的是竟然与卖淫女签订不受法律保护的包月协议。法律不会以王某的意志为转移,一次不当的行为换来的是终身的遗憾,判处刑罚后坐牢是在所难免了,希望大家要从这个案件中汲取教训:一是要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二是要多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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