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利刃護“氣都”——達州市通報“春雷行動2020”暨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執法典型案例


市監利刃護“氣都”——達州市通報“春雷行動2020”暨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執法典型案例

日前,四川省達州市市場監管局通報了 “春雷行動2020”暨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執法的典型案例。據悉,在行動開展期間,達州市場監管系統將疫情防控工作與“春雷行動2020”專項執法行動有效結合,加強對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等防護用品,對糧、油、肉、菜與群眾密切相關生活必需品的監管力度,查處了一批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虛假宣傳和製售假冒偽劣等違法案件。

案例一: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蒲某、許某通過會銷虛假宣傳食品具有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6日,當事人在蒲家鎮渝昌街某大酒樓二樓召集近500名老人參與會銷,在銷售現場通過播放視頻等形式向到會老人宣傳其經營的“五蛇苗草酒”具有“治療功效”,其行為涉嫌虛假宣傳。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五蛇苗草酒”160餘件,涉案金額50餘萬元。該案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通報為整治“保健”市場亂象典型案例。

案件進展:由於當事人涉案經營額已達到詐騙罪追訴標準,目前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案例二: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大竹縣李某某涉嫌無證馴養野生動物和違法發佈獵捕工具廣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於2014年在淘寶網開設店鋪,對外銷售鐵插絆腳、彈簧鋼絲、銅環鐵環、報警器主板、野生動物mp3音頻等獵捕工具,並在店鋪頁面發佈上述獵捕工具的宣傳廣告。通過查閱當事人淘寶店鋪銷售記錄發現:當事人在疫情期間仍在對外銷售鐵插絆腳、彈簧鋼絲、銅環鐵環等獵捕工具。2020年2月14日,達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林業、公安等部門對當事人實地經營場所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門架2幅、絆腳圈1幅、絆腳排6套、拍網1幅等獵捕工具,用於製作捕獵工具的鋼絲條、鋼絲卷50餘斤和活體七彩山雞3只。當事人無法提供七彩山雞的馴養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違法發佈獵捕工具廣告和無證馴養野生動物違法行為。

案件進展:對當事人無證馴養野生動物行為已移送森林公安繼續調查處理;對當事人違法發佈獵捕工具廣告行為,已責令當事人停止在其網站頁面上發佈獵捕工具相關廣告,其餘違法事實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三: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某大藥房不明碼標價和哄抬物價銷售口罩案。

基本案情:“疫情期間”,當事人在銷售醫用一次性口罩和防霾口罩過程中連續兩次大幅漲價,其中防霾口罩(兒童)口罩的銷售價格從15元/個上漲至25元/個,醫用一次性口罩的銷售價格從5元/袋上漲至15元/袋,幅度分別達60%和300%,且漲價後均未明碼標價。該案被市場監管總局在中央電視臺通報為全國第一批哄抬口罩價格的典型案件。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第四十條和四十二條之規定,已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945元,並處罰款9725元。

案例四:大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某菸酒專賣店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名酒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當事人在外購進“國窖”38瓶、“劍南春”14瓶、“貴州茅臺”103瓶和“五糧液”73瓶待售。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鑑定,經鑑定,上述白酒均為假冒侵權商品,總貨值約25萬元。

案件進展: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五:萬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倪某涉嫌哄抬價格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4日,當事人0.4-0.45元/個的價格從河南洛陽某百貨經營者處購進10000個一次性醫藥“飄安”口罩,購回後在其開設的“奇樂文具”店以3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提價幅度超700%,經鑑定為假冒產品。截止調查時,當事人已對外售出口罩9940個,銷售金額近30000元。

案件進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六條之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案例六:開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某超市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黃豆芽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7日,當事人從鄧某某處購進黃豆芽22.5kg,購進單價3.18元/kg。當日,開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批豆芽進行了抽樣檢測,發現該批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這一禁止添加的化學物質。截止調查時,當事人以3.76元/kg的價格將上述黃豆芽全部售出,銷售金額84.6元,違法所得為13.05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農產品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已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3.05元,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同時,鄧某某(黃豆芽生產者)生產、銷售不合格黃豆芽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案例七: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某超市銷售含有國家禁止獸藥的食用農產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日,當事人以12元/kg的價格在外購進烏魚3.7kg,並以33.6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當日,執法人員對該批烏魚進行了抽樣檢測,檢測結果為該批烏魚含有氧氟沙星這一獸藥成分,為不合格產品。該批不合格烏魚的貨值金額為124.32元,違法所得為79.92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79.92元,並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

案例八: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土溪某火鍋店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為了節約成本和火鍋增香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在其經營的火鍋店把客人吃完剩下的鍋底回收煉製成“老油”,並把煉製好的“老油”加入火鍋鍋底供客人食用。截止調查時,當事人已違法生產“老油”171公斤,已使用150公斤,未使用老油21公斤,171公斤老油貨值金額3420元,已獲違法所得10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已沒收當事人違法生產的“老油”21公斤,沒收違法所得10000元,並處罰款100000元。

案例九:達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李某等3人銷售違法添加違禁藥品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執法人員對李某、李某和餘某待銷售的“美國偉哥”、蟲草延時等15個品種的性保健食品和性保健用品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均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氨基他達拉非處方藥成分,且3位當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抽檢的性保健食品的合法購貨票據、產品檢驗報告、供貨者資質證明等與本保健食品相關的合格證明文件,也不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渠道。

案件進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李某等3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十:開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某商行串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銷售過期水餃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於2020年2月10日以5.5元/袋的單價在外購進600袋標註生產日期為2019年8月6日(實際生產日期為2018年9月14日)的全家福鮮丁水餃,購進過程中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購進後即以7元/袋的單價對外銷售。截止調查時,當事人已銷售41袋、自己食用1袋,銷售金額為4200元,違法所得61.5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及超過保質期食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已沒收當事人超過保質期的全家福鮮丁水餃558袋、沒收違法所得61.5元、處罰款70000元。

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 顏偉 通訊員 楊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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