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地方“老賴”們已“限駕”不能開車抵抗的被判刑,怎麼回事?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老賴”高消費的規定裡,明確列舉了不能坐飛機、不能買車、子女不能上高收費私立學校等情形,但其中並不包含限制駕車。

最近,全國多地法院出臺“老賴”限駕令,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性小型汽車。如果被執行人違反限駕令,將被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3月,浙江省麗水市雲和法院便發出全國首張“限駕令”。今年1月26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公告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對未在限期內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措施。其中還規定,如果限駕被執行人確因生活等必須要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被執行人履行相關義務後,限駕令將解除。。如被執行人違反限駕令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平臺發佈《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小汽車的實施意見(試行)》。

江蘇省淮安市盱眙法院發出了該省首張“限駕令”

。早在幾年前,盱眙法院便向該案當事人程某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不料程某此前就轉移了名下財產,轎車也“過戶”給朋友,但實際仍由程某在使用。盱眙法院對程某發出“限駕令”,限制其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如有違反限駕行為,經查實將對程某予以拘留、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廈門市同安區法院公佈《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辦法》,對正在執行階段的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駕令”,聯合交警部門限制其駕駛非營運小型車輛。廈門市同安區法院、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區分局交警大隊聯合制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辦法》。《辦法》規定,限駕對象為在同安區法院立案執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自然人),公交車駕駛員、出租車駕駛員、網約車註冊專職駕駛員等專職駕駛員除外。對於有駕駛營運車輛情形的被執行人,應在接到同安區法院“限駕令”後十日內向法院申報備案。未報備者,被查獲後視為隱匿收入,並依法予以相應的處罰。如被執行人確因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須進行非營運駕駛,要先向同安區法院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駕駛。

四川眉山市洪雅縣法院對王海波等23人發佈了“限駕令”,安徽省太和縣法院對89名老賴發佈“限駕令”。廣東肇慶端州區人民法院將首份《現駕決定書》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及被執行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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