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海省公務員報 考 指 南

對於想參加2020青海公務員考試的考生們,備考時間再長也不算長,有備無患,備考可以提前開始了。在提前備考的同時,還要關注2020

青海公務員考試公告發佈時間。根據往年的情況來分析,2020青海公務員考試公告發布時間很可能定於2020年3月份,具體動態還請考生關注官方發佈的信息,或中公教育跟進的信息。

報 考 指 南

一、考生特別注意事項

(一)考生在報名前,請仔細閱讀《青海省2019年公開考錄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下公務員公告》、《青海省2019年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下人民警察公告》、《報考指南》。

(二)考生對招考職位的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工作經歷等信息需要諮詢時,請直接與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直招錄機關聯繫,諮詢電話已經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中公佈。

(三)報名期間每日9時公佈前一日所有職位報名情況。

(四)考生在報名時,認真閱讀《誠信承諾書》,真實誠信填寫報名信息,履行相關義務。審核未通過的考生,請及時改報其他職位。一經招錄機關資格審核通過後,不得改報其它職位。

(五)為防止報名後期網絡擁堵造成無法報名及繳費的情況發生,請未報名的考生及時報名,資格審核通過的考生及早繳費,未繳費的考生視為無效報名。報名系統將在2019年5月30日18:00自動關閉,逾期將無法報考。

(六)報考市州及以上機關未設置專業大類職位的考生,如報考的職位未形成有效競爭,請在規定的調劑時限內及時改報其他職位。

(七)報名結束後,所有職位報考情況將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中公佈,請考生及時關注。

(八)請各位考生隨時關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發佈的公務員考試錄用相關信息,同時,須提供有效的通信聯繫方式。如要更改聯繫方式,報考省直單位(含垂管單位)的考生,向招錄機關備案;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向報考職位所在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避免發生因無法聯繫被取消資格而無法進入下一個考錄環節的情況。

(九)青海省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的具體報考程序、條件等相關事宜,請登陸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查閱《青海省2019年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下人民警察簡章》。

二、報考程序

(一)職位查詢。各招錄機關具體的招考職位、人數、資格條件等詳見《青海省2019年公開考錄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下公務員公告》、《青海省2019年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下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報考人員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查閱。

(二)網上報名。 本次考試報名採取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按照網上規定的步驟和程序進行報名。

(三)資格初審。網上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和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及時對報考者進行審查。

(四)查詢資格初審結果。報考人員在報名期間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查詢本人是否通過資格初審。通過資格初審的,不能再報或改報其他職位。報考尚未初審或未通過資格初審的,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五)報名確認。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請及時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進行報名確認。

(六)網上打印准考證。報名確認成功後,報考人員務必在規定的時限內,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下載打印准考證。打印中如遇問題,請與省考試中心聯繫解決。

三、報考年齡的規定

考生報考年齡的計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檔案最早記載的時間為準。年齡計算截止日期為公務員招錄考試報名工作第1日。具體計算規定如下:35週歲以下(1983年5月26日至2001年5月26日期間出生);30週歲以下(1988年5月26日至2001年5月26日期間出生);28週歲以下(1990年5月26日至2001年5月26日期間出生);25週歲以下(1993年5與26日至2001年5月26日期間出生)。

四、工作經歷及起始時間的界定

工作經歷是指取得職位要求的學歷後工作的時間。截止日期為公務員招錄考試報名工作第1日。

1.在國有企事業工作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含青南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選派之日算起(脫產學習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機關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時間除外)。到公益性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3.畢業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或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5.自主創業並辦理工商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並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6.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相關活動或從事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五、優惠政策

1.報考六個自治州州級機關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筆試總成績加3分;報考六個自治州所屬縣(市)和大通縣、互助縣、民和縣、化隆縣、循化縣及以下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筆試總成績加5分。

2.父母有一方現在六個自治州工作(或現戶籍在六個自治州)滿3年的漢族子女考生,報考六個自治州州級機關職位的,筆試總成績按以下規定加分:滿3年不足10年加1分,滿10年不足20年加2分,滿20年及以上加3分;報考六個自治州所屬縣(市)、鄉鎮機關職位的,筆試總成績按以下規定加分:滿3年不足5年加1分,滿5年不足10年加2分,滿10年不足15年加3分,滿15年不足20年加4分,滿20年及以上加5分。

3.報考定向考錄職位的考生,筆試總成績的加分政策,按上述二款加分政策執行。

4.退役士兵不報考定向退役士兵考錄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加5分。

符合以上各項加分政策的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報名結束後,符合加分政策的漢族考生,請於2019年6月3日至6月12日(節假日除外),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證明到報考職位所在州委組織部進行現場確認加分,未按規定時間要求進行現場確認的不予加分。擬加分人員名單,將在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www.qhpta.com)公示,請考生及時監督和查詢。

六、下列人員不能報考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不得報考的人員:

(1)具備公務員身份人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現役軍人;

(3)具有法律規定不得報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

(1)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吸毒人員;

(5)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6)在以往公務員錄用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

(7)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被辭退未滿5 年的;

(8)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七、公務員報名的迴避制度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八、學歷的認定

《公告》中的所需專業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學籍,並完成學業畢業的專業,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學位證書和所學的輔修專業不視為報考公務員的所需專業。招錄職位專業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的專業為準。考生在進行資格審查時,所提供的學歷證書難以甄別的,由省級以上教育或有認定資質的部門出據認定學歷證明材料。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當有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九、資格初審、複審

(一)資格初審及複審工作由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省直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報考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單位職位的考生資格複審由該系統省級單位負責。

(二)考生資格複審時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必須齊全、真實、有效,並與網上報名填寫一致,否則視為弄虛作假。

(三)考生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複審,非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資格初審及複審工作實行“誰審核、誰負責”責任制,因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工作失職,使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通過了筆試、面試,情節輕微的由招錄機關負責解釋,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在資格複審過程中遇到較大疑議的問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確定。

(六)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直各招錄機關對通過資格複審的人員,要及時發出《青海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審核表》。

十、考生需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國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准考證、學生證以及所在院校開據的畢業證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准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證書等;往屆畢業生畢業證、學位證暫扣在學校的,須提供畢業證、學位證的複印件並加蓋畢業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根據資格複審單位的要求,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或工資發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獲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需提供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五)在我省服務的“西部計劃”志願者(含“青南計劃”志願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的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團省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認定。

(六)考生報名時須提供本人通訊聯繫方式。如要更改聯繫方式,報考省直機關(含垂管單位)的考生,向招錄機關備案;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向報考職位所在地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考試科目和權重

面向社會考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位,筆試科目分為申論、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公安專業知識。申論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值各為120分,公安專業知識分值為100分。申論佔筆試成績4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佔筆試成績40%、公安專業知識佔筆試成績20%。筆試總成績佔考試總成績60%,面試成績佔考試總成績40%。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均保留2位小數。筆試單科缺考或成績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筆試總成績計算方法:

筆試總成績=(申論與行測成績之和÷申論與行測試卷滿分之和)×100×80%+公安專業知識成績×20%+政策加分。

面向社會公開考錄的其他職位,申論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值各為120分,申論佔筆試成績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佔筆試成績50%。筆試總成績佔考試總成績60%,面試成績佔考試總成績40%。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均保留2位小數。筆試單科缺考或成績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筆試總成績計算方法:

筆試總成績=(申論與行測成績之和÷申論與行測試卷滿分之和)×100+政策加分。

十二、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為保證招錄人員的綜合素質,對招錄職位人數與資格複審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劃定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未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人員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以所有進入資格複審人員(招錄職位人數與資格複審人數比例為1:1職位進入資格複審的人員除外)的最後一名成績為標準線。

其它職位需要遞補的人員,未達到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的不再遞補。

十三、《申論》試卷答題要求

報考省直、西寧市、海東市職位的考生(報考藏漢、蒙漢雙語職位的考生除外),《申論》答題時必須使用現代漢語答題,否則使用非現代漢語答題部分不計分;報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申論》答題時,可選擇本自治州自治主體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報考具有藏(蒙)語文字寫作能力職位的考生《申論》答題時,除第一題外,其他題中必須選擇一題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並取得有效得分,否則按未達到職位資格條件要求處理,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十四、藏(蒙)語言能力測試

報考對藏(蒙)漢兩種語言有要求的職位的考生,筆試結束後通過資格複審的人員,在面試之前由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直各招錄機關統一組織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

十五、特殊問題處理規定

1.招錄人數與面試人數相同時處理方法。面試時,招錄職位人數和進入面試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總成績最後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

2、招錄職位最後一名考生總成績出現並列時處理方法。在筆試、面試結束後,錄用考生總成績出現並列的,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筆試總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十六、體能測評、體檢

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在面試之前,分別負責組織報考本系統人民警察職位考生的體能測評工作。體能測評不合格人員,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

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直各招錄機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關於修訂及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規定進行體檢。報考公安、強制戒毒所、監獄職位考生的體檢工作分別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組織實施,並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進行體檢,特殊標準未涉及的體檢項目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進行體檢。各市州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市州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省直各單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時,工作人員與體檢者有迴避關係的,應當迴避。體檢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經發現即取消錄用資格;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不予錄用,按違紀進行處理,記入誠信檔案,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七、考生誠信記錄

對存在以下不誠信行為的考生,各招錄機關應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考生個人誠信檔案庫,作為今後公務員考錄重要考察的內容:

1.在資格審查環節,考生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2.在筆試面試等環節違紀的;

3.在體檢環節,考生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請他人替檢的。

十八、考察(政審)

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直各用人單位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於印發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1〕74)有關規定,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緻的考察。同時,還要突出考察對象在反分裂反滲透鬥爭中的政治態度、政治立場、政治表現,對曾有參與打砸搶燒、聚眾鬧事、組織煽動以及製作傳播非法文化製品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進行重點審查,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取消其錄用資格,並向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和同級統戰、公安、民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十九、遞補

公務員招錄的體能測評、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體檢環節均只遞補一次,考察與錄用環節不再進行遞補。遞補考生無法聯繫或自願放棄的,不再遞補。各招錄機關應做好相關記錄,並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直各招錄機關自行做好遞補工作。

各市州公務員管理部門和省直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做好資格審查、體檢和考察等工作,確保考試錄用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青海省公務員局

2019年5月24日


2020年青海省公務員報 考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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