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公布,你怎么看?

一、到底给了一个怎样的答复?

一个小细节,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没有直接提出来什么措施,而且给出了“工作建议”。调查组给的工作建议或许是有法律效力的东西,但未免有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啊!

之所以如此定义,想来还是从工作定性出发,监察机关毕竟是对每一个人监察,而不是对一整个机关进行监察。那么至于是不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派出的调查组,调查出来可能问题也并不是特别大,并不是自己职权范围之内。只能用这个“督促”的形式做最后的表达,我觉得还是可以考虑的。(但不管怎样,他们在系统内部的权限还是很大的!并不用再让武汉地方监察委给他们再处理)

目前来看,监察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到这么做的缘由,至于个中缘由,看来还得再等等如何解释了……

其实最好的调查方法或者说最符合大家心里想要的调查方法应该是人大组成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样的话权限也大一些,也更加师出有名吧。但可惜的是,似乎这条法律还没有用过……

(这里,我想说的是我认为中央调查组作为有权机关,他们在权限内可以做出更符合大家观感的决断,而不用再责成武汉当地的监察委了)

二、规范训诫,重于泰山

其实之前也多次讨论过,训诫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被称为行政指导,听起来很好,叫指导,但实际上这个程度对守法群众来说也比较严重了。

本身就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进一步的复议或者是诉讼。

所以对这样一个很难被法律救济的行政指导行为来进行一个撤销,我认为这是一个最好的结果,也是一个宣示性的做法,其本身并不具有太强的可复制性。当然,我们也不希望这样的事情接着发生。

长期以来,被适用训诫的是一些访民,甚至一些访民一个人收到了一两百张训诫书!长期以来对付访民的方法我们可能不是特别关注。

至于为什么这么对待,大家可以再思考,我在这里不进一步展开,但可以明确一点,很多时候基层并不是那么“能动”,有自己的难处。解决难处的方法,我认为是公开阳光,放在法律的框架下来,即便违法,事后也能充分救济。

但就如同死于广州的孙志刚一样,都是重于泰山的,也许这是一个推动废除“法外之刑”的好机会。

人的生命是要有意义的,我们要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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