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漁業春汛生產旺季臨近,我省涉外漁船大範圍、集中出海生產作業,將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挑戰。為狠抓外防輸入,切實降低海上病毒傳播風險,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於3月20日印發《捕撈漁船生產作業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十必須、十不準”》,堅決遏制疫情通過漁業從業人員傳播。
具體提出了哪些要求,跟遼報君一起看一下。
一、所有漁船生產作業必須落實好疫情防控措施,如有船員出現發燒、咳嗽等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留觀、隔離、治療等措施,並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疫情防控相關部門。社區、村屯要將出海作業人員作為排查重點,嚴格落實網格化管理責任,及時掌握船員出海前後健康狀況。
不準船員帶病上船出海,出現病症船員不得私自下船離港,需按規定報告。
二、漁船進出港必須履行報告制度,進出港前船長應主動向漁港監督部門如實報告船上人員數量、姓名、聯繫方式以及出海意圖、作業海域等情況。
不準漁船未經報告擅自進出港口。嚴禁利用漁船進行走私、偷渡等違法犯罪活動。
三、取得中韓漁業協定水域生產作業資格的漁船,必須在接到允許入漁通知後,方可到該水域生產作業。鴨綠江流域捕撈漁船停止出航生產作業。
所有漁船不準進入敏感海域生產作業,堅決制止非法越界捕撈。
四、從事海洋捕撈生產作業漁船必須按要求配備北斗、AIS等通訊導航設備並保持開啟良好狀態,確保通訊暢通,軌跡清晰可查。
不準私自關閉、拆卸、破壞以及倒賣通訊導航設備。
五、從事海洋捕撈生產的漁船必須編組編隊出海作業,實行“定人聯船”和網格化管理制度。
不準單船離港出海作業。
六、從事捕撈生產漁船必須具備適航條件,配備消防、救生、通訊導航等相關設施設備,配齊符合要求數量的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滿足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不準漁船超員、船員配備不足或其他情況“帶病”出海。
七、漁業船員必須經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並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船員證書後,持證上崗。
不準無證船員上船出海,嚴禁倒買倒賣漁業船員證書。
八、從事捕撈生產的漁船必須在捕撈許可證載明的海域,且氣象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方可生產作業。
不準漁船超風級、超航區、超載從事捕撈生產作業。
九、從事捕撈生產的漁船必須嚴格遵守《避碰規則》,加強值班瞭望,提醒水上作業漁船或商船避碰,確保安全生產。夜間作業或航行須強化號燈號型使用。
不準漁船無人值守、不使用號燈號型等情況發生。
十、從事捕撈生產漁船必須取得海洋捕撈許可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方可出海生產作業。
不準套牌、假牌以及涉漁“三無”船舶從事捕撈生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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