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等人開發運營“盜版微信”, 可與正版互聯互通: 被判刑!

×××年下半年,時任杭州鵜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鵜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楊某和黃某(均另案處理)為滿足其公司客戶的需要,便於推銷其公司製作的遊戲等軟件,決定安排公司人員自行製作可與正版微信客戶端用戶實現文字、語音聊天等功能的“微信”客戶端軟件(以下簡稱鵜鶘微信)。

呂某等人開發運營“盜版微信”, 可與正版互聯互通: 被判刑!

黃某聯繫到呂某,商定由呂某幫助宋某開發鵜鶘微信,後由呂某通過反編譯等手段分析出微信數據結構、加密算法等,宋某則根據呂某的分析結果開發出鵜鶘微信,並由楊某及陳某甲等人對外推廣,通過提供給手機廠商直接安裝於手機或在手機中設置鏈接從杭州鵜鶘公司服務器下載的途徑,供手機用戶使用鵜鶘微信。

運營期間,由周某等人負責鵜鶘微信的維護和更新。

鵜鶘微信實現了與正版微信客戶端用戶之間的文字、語音、表情包聊天功能。

手機用戶首次輸入微信賬號、密碼時,鵜鶘微信即將用戶微信賬號、密碼、手機串號、SIM卡串號、上傳時間等數據上傳保存至杭州鵜鶘公司的服務器。

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呂某在濟南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並於當日羈押於濟南鐵路公安處看守所至2018年5月23日。2018年7月2日,陳某甲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呂某、宋某、周某、陳某甲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呂某預繳罰金人民幣80000元、宋某預繳罰金人民幣80000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雲頭條僅列舉部分證人證言)

證人莫某(騰訊公司安全管理部員工)的證言筆錄:經技術分析,我公司發現我們微信使用的加密網絡傳輸協議被人破解,出現了利用微信通訊協議與微信服務器進行通訊的程序,遂報案。具體情況是我公司發現微信服務器收到大量偽造標準微信加密協議的數據包,因無法識別是假的微信客戶端發送的,所以按照協議進行數據發送,原有的用戶通訊控制機制受到嚴重破壞,通過對通訊數據進一步分析,發現有軟件能利用我公司軟件微信的加密協議實現與正式微信註冊用戶的通訊等功能,該款軟件並未經過我公司任何授權,嚴重破壞了微信的安全認證與通訊控制機制,因為微信資金支付數據傳輸採用類似的加密協議,該款軟件有可能影響到微信用戶的資金安全,同時我們發現這款軟件是由鵜鶘公司開發的,被預裝在多家國內手機廠商生產的手機中。

開公(網)勘[2018]021號網絡在線提取工作記錄及相關電子數據證實:公安機關於2018年5月17日從涉案外網IP為183.134.77.245:22、內網IP為192.168.1.12的天翼雲服務器的wechat數據庫中提取到login表和new_user表,並校驗了提取文件的MD5值。login表數據共574390組、new_user表數據共60147組。new_user表中,IMEI列去除重複數據、無效數據後,×××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11日之間保存的數據為1400餘組;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7日之間保存的數據為40000餘組。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呂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繳納)。

三、被告人周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陳某甲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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