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嫁,為何會有隨嫁田?宋代父母的“拳拳愛女心”可見一斑

女兒出嫁,為何會有隨嫁田?宋代父母的“拳拳愛女心”可見一斑

宋朝女子

自母系社會進入父系社會以來,中國女性的地位起起落落,但是無論如何演變,男尊女卑的局面還是不改的。即使是以開放著稱的唐代,在武則天為帝的時候,佔據朝中絕大多數職位的還是男性,武則天最終還不是落了個“牡雞司晨”的罵名,由此可見,女性在中國古代社會地位之低下。

但是我們揭開歷史的面紗,可以發現,本以為被程朱理學束縛的宋代女性,其經濟地位在封建社會史可謂是超然。女性不僅可以參與孃家財產的繼承,以嫁妝的名義分割大筆孃家錢財,還在婆家享有奩產的獨立權。以宋代的富民階層為例,女兒出嫁,父母族人會為其置辦大筆嫁妝,其中就有最重要也是最貴重的一項-----隨嫁田。田地作為中國農業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宋代父母費盡心思為女置辦,陪女出嫁,拳拳愛女之心可見一斑。

一、為何會有隨嫁田:不過是愛女心切罷了

俗話說得好: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對於宋人來說,養女亦是如此,為了保證女兒出嫁後的婚姻生活美滿,不至於在婆家受太多委屈。宋人不說十里紅妝陪嫁出門,但是也是盡其所能的置辦上一份豐厚的嫁妝,好讓女兒可以在婆家挺直腰桿。

女兒出嫁,為何會有隨嫁田?宋代父母的“拳拳愛女心”可見一斑

  • 田為根本,更具價值

奩產有許多中,有壓箱錢、金銀珠寶、古玩珍奇、古書孤本等,這些都是世人眼中的貴重之物,為何我們偏偏只例舉隨嫁田一項呢?這是因為在封建農業社會,田產是百姓最根本的保障,只要有一份田產,便是旱澇保收的保證,而田產也很少有貶值的時候,無論是租賃出去還是賣出去,都不會貶值,從此以後也不愁生計。

宋代的許多富民正是因為抓住了時機,大肆兼併土地,才賺下大批家財的,可以說,田產是他們發家的基礎。而依仗手藝、權勢發家的其他宋代富民,在發家致富之後,也往往會在家鄉或是全國各地置辦一份不菲的田產,留作後路。所以,可以說田產是封建農業是社會最具價值也是最為保險的一份投資。富民階層為女置辦隨嫁田,也正是出於這樣的原因,其中的愛女之情,從這一份不菲的奩產上可以窺見一斑。

  • 蓄田成癖,以此表達誠意

宋代是我國封建社會中獨樹一幟的朝代,不僅在於歷代君王對於文人的包容,還在於他們對於財富的渴求和毫不掩飾的率真。據史料記載,宋太祖為解除石守信等人的兵權,杯酒釋兵權之時就提出“擇便好田宅市之” 作為交換條件之一。其中不僅承認了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還鼓勵土地買賣,承認其合法性。

因此,“田既為庶人所擅,然亦為富者、貴者可得之。富者有貲可以買田, 貴者有力可以佔田。”

既然土地買賣已經合法,那就不再侷限於權貴之間,平民百姓也可以參與土地買賣,在當時,禁令一解,就有許多不法之徒把侵佔別人田產作為其致富的重要手段,“瀘州合江縣趙市村民毛烈,以不義起富。他人有善田宅輒百計謀之,必得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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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風氣盛行

在“以末求富,以本守之”的觀念之下,田產就是一個富民家庭的根本,既是退路,也被看做是財富的標誌。故此,宋代富民爭相蓄田,甚至達到了上癮成癖的程度,為此不惜違法犯罪,採取不義手段也要獲得,南宋官方修撰的訴訟判決文書《清明集》中就記載有大量此類佔田案件,如“呂文定訴呂賓佔據田產”、“高七一狀訴陳慶佔田”等。

故此可以說“隨嫁田”對於宋代婦女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眾所周知,宋代婚姻不求門當戶對,但看資財。就算是這樣,婚姻也是結兩姓之好,隨嫁田等奩產的豐厚與否不僅代表了孃家對自己的看重,也是兩家婚盟契約最重要最有誠意的保證,也是父母能為出嫁女盡到的最大的一份心意了。

  • 為女謀算,田產難以被夫家奪走

記得曾經有人說過:婚姻是女子的第二次投胎。第一次投胎是沒得選,父母盡心與否皆由天定,但是夫家是否忠厚老實、善待妻兒,還是有選擇的餘地的,所以在宋代,很多愛女心切的父母,在選婿方面是極為慎重的,不僅關乎家族顏面前程,還關乎愛女的終身幸福。所以他們為女兒置辦豐厚的奩產是基於以下兩方面的考慮:

通過“奩產”顯示妻家的勢力

為出嫁女在夫家贏得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位保駕護航。宋代名臣蔡襄曾說過說:“今之俗,娶其妻,不顧門戶,直求資財。”所以據考察可知,以“奩產”為基礎的宋代出嫁女,其資財的厚薄確實決定著她在婆家中的特殊價值和作用。所以富民階層在嫁女是往往會置辦屬於動產的“奩具”和屬於不動產的“隨嫁田”兩種,最大程度上保證女兒的婚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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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之夜

田產屬於不動產,難以被夫家巧取豪奪

生活實踐向宋代的父母反覆證明了一點,那就是“奩具”這種動產對於出嫁女而言,是極為不安全的,因為它們時常會被夫家以各種名義悉數捲走,在用完錢財之後,又休棄妻子,使得出嫁女人財兩空,也失去了生活的來源和保障,而“隨嫁田”就不一樣,作為不動產,動用是需要經過官府備案的

,相對來說不是那麼隱秘安全,安全係數大得多。父母之愛女,為之計深遠,因此,為了變被動為主動,也為了愛女以後不失去生活保障,凡富家女出嫁時,其孃家或陪送“隨嫁田”和“奩具”兩種,或說服其女以妝奩購置田產。如當世大文豪歐陽修的妹妹就曾用自己的妝奩購買田產。

以上種種,都是父母或是出嫁女為保證婚後在夫家的經濟地位而陪嫁“隨嫁田”的重要原因。其中蘊含的生活智慧不容小覷,宋代父母的愛女之情更是融在那一份份價值不菲的奩具、隨嫁田裡了。

二、法律嚴謹,保障出嫁女的經濟地位

自古以來,我國古代雖然是個人治社會,講究德政為主、法治為輔,但是我們都無法否認法律對於中華文明所起到的作用。都說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宋代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很大程度上都來自於律法的維護,不僅使得她們可以參與孃家財產的繼承分割,也保證了奩具奩產在婆家的獨立權。

  • 對孃家:繼承權的確立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是男尊女卑,這是基本不變的定理,對於古代封建家長而言,女兒終究是要出嫁成為別姓人,所以,女子是不能直接參與孃家的財產分割的。但是女兒終究也是自己的一分骨血,所以為她們挑選一個好夫婿、配送一份豐厚的嫁妝也是每一個宋代百姓都會盡到的責任,不獨是權貴富民階層。而這份嫁妝,就是女兒對孃家財產的間接繼承,而這份間接繼承權寫入法律中,由此成為宋代在室女維權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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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否》劇照

宋代《戶婚律》規定:即使是“父亡母改嫁”或是“父母雙亡”的情況下,分家的兄弟也要為在室女留下一份嫁妝,“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宋律有專門維護未出嫁女兒的條文,這說明當時的女性的經濟權益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而在具體實行過程中,各地縣令知府也能秉公執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中就記載了這一案例:“其處女亦蒙首執碟,自訴於府庭,以爭嫁資。”在室女能理直氣壯的上公堂為自己的經濟權利發聲,可知這條律例不是一紙空文。法律對於出嫁女和在室女對孃家財產間接繼承權的確立和認真執行,是宋代女子底氣的來源,也是保障出嫁女經濟地位的一項重要舉措。

  • 在婆家:嫁妝的獨立性

嫁妝是古代封建社會時期一個女子在社會上安身立命的根本,對於她們來說,嫁妝是最為可靠的存在,

嫁妝的多寡不僅體現了孃家父母對女兒的愛意多寡,決定了女子在婆家是否有依靠,同時也決定了婆家對女子的態度。

而在當時,宋朝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女子對於嫁妝的歸屬權,奩產奩具都要登記在夫主的名下,不能獨立擁有。但是其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類別,在實際操作中,出嫁女對其嫁妝擁有絕對支配權和終身所有權,在登記時也要以“妻財”的名義明確標示出來,其陪嫁的奩田和奩具等物都要與婆家的財產區分開來,其獨立權是毋庸置疑的。

據《宋刑統·戶婚律》的記載:“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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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巹酒

即使是夫主,也不能替妻子支配其嫁妝,“妻財”作為女子獨的奩產奩具,是獨立於婆家財產之外的。在宋代許多司法案例都體現出出嫁女對於嫁妝的獨立權,如北宋著名文臣劉拱辰在與同父異母的兩個弟弟分家時,“以母郭自隨之田為己所當得,遂專而有之,不以分其二弟。”這是符合宋朝法規的,女子在世,其嫁妝由自己獨立支配,過世之後則分配給其親生子女,不分予同父之子女,亦是合乎法規的。這體現了法律對於女子資產獨立權的保護,也說明了宋代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

  • 對夫君財產的繼承權:不容侵犯

而對於夫君的財產,女子都有權利參與分產,在夫亡有子的情況下,“凡是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尊長既在,子孫無所自專。若卑幼不由尊長,私輒用當家財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兒子即男性繼承人尚且不能自己做主,尚需徵求母親的首肯,否則便處以笞刑、杖刑。夫亡無子,一日為夫守節,一日可以繼承夫家財產。

宋律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諸分財產,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守志而無男者,承夫分。婦人夫在在日已與兄弟叔伯分居,各立戶籍,之後夫亡……莊田且任本妻為主。”即使是夫亡無子,寡婦的繼承權也是毋庸置疑的,可見宋代女性的經濟地位之超然,在歷朝歷代中都是罕見的。而在具體實施中,官員並沒有因為歧視等原因藉口剝奪寡婦的繼承權。

如《清明集·檢校馨幼財產》此案例中,夫方天祿亡而無子,其妻子僅十八歲。其族人控訴,方天祿的妻子年齡小早晚會改嫁,不應分得財產,然而主審此案的官員認為“未去一日,則可以一日承夫之分,朝嫁則暮義絕矣”,其妻只要為夫守節,一日未改嫁,一日就可享有繼承其夫的財產的權利,而其一旦改嫁,則斷絕夫妻之情,不再享有其夫的財產繼承權。

對自己夫君財產繼承權的不容置疑,表明當時的宋人也認可了女性的經濟權利,其經濟地位較之前朝後世,都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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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禮

三、總結

以上種種,都說明了宋代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雖不能與男子相較,但是在中國曆代封建王朝中也是罕有的。而在這背後,是宋代父母費盡心思的一番謀算,既想愛女嫁得良人,從此順心遂意。若是不小心看走了眼,也能憑藉著這一份份豐厚的嫁妝,有了充足的底氣,脫離旋渦,再覓良人。

而光憑父母的一份愛女之情尚且不夠,凡事有法可依、違法必究,才是一個女子安身立命、尋求公道的一個最佳保證。索性宋代的出嫁女,不僅可以擁有著愛女心切的父母,也擁有者法律對她們的維護。兩者相較,還是律法更為可靠,倘若不幸沒有遇上這樣的父母,那也能憑藉法律的維護之意,尋求庇護。這是宋代女子較其他朝代的女子更顯幸福的原因了吧。

參考文獻:

1、《“隨嫁田”與宋代富家婦女的經濟地位》

2、《宋代婦女財產權研究---以婚姻關係為視角》

3、《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論》

4、《唐宋時期婦女的家庭經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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