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公房變更承租人、分列租賃戶最新規定

2019年上海公房變更承租人、分列租賃戶最新規定

滬房規範〔2019〕3 號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關於印發《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 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管集團,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工作,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我局制定了《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8月15日


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加強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管理,現對公有居住房屋(以下簡稱公房)變更、分列租賃戶名作出如下規定:

一、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的條件

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戶名後,在五年內不得再依該 規定變更租賃戶名。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租賃 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提出申請時間為節 點;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 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承租人死亡時間為節點。

本規定所稱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連續一年以上而 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處結婚的配偶、在本處出生的子女,且在本處實際居住的,可以不受實際居住生活連續一年以上以及他處住 房條件的限制。

本規定所稱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 用單位補貼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徵收(拆遷) 後所得的安臵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臵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居住困難”,是指以本市當年度公佈的申請廉租住房面積標準核定,低於該標準的為居住困難。

公房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租賃戶名

(一)欠租未繳清的;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未拆除並恢復原狀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房屋用途未恢復的;

(四)因違法使用公房已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者因糾紛進 入訴訟、仲裁程序的;

(五)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戶名,承租人與 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房分列租賃戶名的條件

公房分列租賃戶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各方均具有本處常住戶口且已戶籍分戶;

(二)申請各方已按煤氣公司規定分戶安裝使用煤氣灶;

(三)申請分戶的房屋必須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有合用衛 生間和灶間;

(四)申請分列租賃戶名的各戶住房具有固定維護結構、可以獨立使用並能分間居住,單間使用面積不低於 10 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度公佈的申請廉租住房面積標 準

(五)申請前無欠租。

公房或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列租賃戶名

(一)獨用成套的公房;

(二)已經市政府認定為保護、保留建築的公房;

(三)已列入成套改造的公房;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確定徵收(拆遷)範圍內 的公房;

(五)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未拆除並恢復原狀的;

(六)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房屋用途未恢復的;

(七)因違法使用公房已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者因糾紛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

(八)承租人與共同居住人對分列租賃戶名未協商一致的;

(九)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為夫妻或者父母與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單親家庭。

三、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權的代理人,下同)申請變更租賃戶名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申請書;

3、《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4、承租房屋內所有的《戶口簿》;

5、當事人對變更租賃戶名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的,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證明材料。

申請分列租賃戶名的當事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並提供前款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和當事人對分列租賃戶名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載明具體分戶方案的協議。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協商意見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隱瞞事實,並作出書面承諾。

(二)受理

出租人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材料之日起 7 日內完成受理的初審工作。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書面協商意見完整 的,應當予以受理。如有缺項,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全。

(三)辦理

1、變更租賃戶名

出租人受理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申請後,經審核符合政策規定且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變更租賃戶名審核手續,並按規定流程發放《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 日內出具不予辦理的書面意見。

出租人受理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申請後,經審核符合政策規定但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應當在30日內按照下列情形書面確定承租人:

(1)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不一致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a.原承租人的配偶; 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c.原承租人的父母; d.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a.原承租人的配偶; 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c.原承租人的父母; d.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出租人在指定承租人後應及時通知其辦理變更租賃戶名手續。當事人對出租人確定的承租人資格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分列租賃戶名

出租人受理分戶申請後,經審核符合分戶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與各申請人分別建立租賃關係,並按規定重新計算租金、換髮《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出具不予辦理的書面意見。

四、本意見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原《關於印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房管法〔2009〕3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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