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创业遇到的坑--一人有限公司


创业一定要有个主体,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办一人有限公司。


什么叫有限责任?


一家公司假设注册资本100万,A和B是出资者,法律上就叫做股东。如果A出了50万,B出了50万,则A和B各占50%的股权。根据有限责任的含义,股东以他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假设这家公司欠款500万,公司有资产100万,拿100万去还500万,还欠400万,这400万A和B是不需要还的,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股东已经做了最坏的思想准确,就是我投资的50万,就是我承担的最大的损失。当然这400万不还,还需要经过申请破产这道合法的债务豁免的程序。可以看出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特别保护投资者的,股东在投资的时候是可以预见自己的风险的,我投进去的钱就是我最大的风险,大不了这笔钱没了,但我的家庭财产是安全的。


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风险?


那一人有限公司从字面上看,很显然也是个有限公司。所谓一人有限公司,就是这家公司全部资本金来源于股东A。如果这家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股东A是不是就是以投进去的100万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是这样约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自己的个人和家庭财产。这个证明在实践中是非常难的。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过一些股东资金拆借的行为,比如公司资金紧张,股东临时拆借给公司渡过难关。这在日常的公司经营中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为了,但是就是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千万不要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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