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予律師依法查詢被告戶籍信息,法院:屬於行政不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委託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派出所不予律師依法查詢被告戶籍信息,法院:屬於行政不作為

2019年在瀋陽市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律師依法向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瀋水灣派出所申請調查,律師向派出所提供了調查專用介紹信、律師證、授權委託書等材料,向該派出所調查其受委託案件的被起訴人的個人信息。而派出所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律師所承辦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的主張,不予律師查詢被起訴人的戶籍信息。

律師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該派出所告上法庭。

派出所一審敗訴後不服又提起上訴,再次敗訴。兩審法院均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被告作為區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主管其轄區內戶口登記工作。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委託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受委託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本案中,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原告所承辦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的主張。原審法院認為,公民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等。而本案原告申請調查時,向被告提供了調查專用介紹信、律師證、授權委託書等材料,能夠證明原告作為律師,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並經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向被告調查其受委託案件的被起訴人的個人信息,屬於調查與其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故對被告提出的該主張,不予支持。關於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保護已被列為刑法調節範圍,被告無權將個人信息洩露給他人的主張。原審法院認為,依法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屬於洩露公民個人信息行為。被告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申請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若獲得公民信息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將公民個人信息洩露給他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對被告提出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世界各國的法律之所以都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目的在於彌補訴訟當事人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不利地位,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公正。在歐美國家甚至賦予了律所調查員與刑偵人員同時進入現場勘查取證的權利

在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其第二條即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其實,類似案例在全國各地都存在。許多機關和公用事業單位以保護個人或單位隱私為名,實際上是屬於行政不作為行為。

律師的執業權利並非法律賦予律師個人的某種特權,而是在法治社會中,法律通過賦予律師這些權限來保障每個訴訟當事人擁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若公權力機關都不遵守法治社會應有的基本制度,被侵犯的,不僅是律師的執業權利,最根本的是公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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