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第15号)

通 告

( 第15号)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结合我市当前防控形势和复工复产需要,我市制定了《舟山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现予通告。

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0日

舟山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一、下列情形非必需佩戴口罩

1.无人员聚集、与他人无近距离接触时,如个人独处、户外空旷区域等;

2.居家生活,家庭成员健康码均为绿码且均无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

3.办公生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码均为绿码且无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场所通风良好,间隔距离不少于1米;

4.婴幼儿不宜戴口罩。

二、下列情形需要戴口罩

1.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或探望病人;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与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病人接触;

2.前往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口密集场所,乘坐出租车、公交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3.前往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饮店、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足浴店等经营性服务场所,前往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

4.在医疗机构、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工作;在服务型行业公共场所提供服务工作;

5.乘坐厢式电梯、参加多人会议等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

三、使用口罩注意事项

1.口罩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2.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3.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影响通气;

4.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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