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 第15号)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结合我市当前防控形势和复工复产需要,我市制定了《舟山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现予通告。
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0日
舟山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一、下列情形非必需佩戴口罩
1.无人员聚集、与他人无近距离接触时,如个人独处、户外空旷区域等;
2.居家生活,家庭成员健康码均为绿码且均无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
3.办公生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码均为绿码且无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场所通风良好,间隔距离不少于1米;
4.婴幼儿不宜戴口罩。
二、下列情形需要戴口罩
1.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或探望病人;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与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病人接触;
2.前往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口密集场所,乘坐出租车、公交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3.前往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饮店、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足浴店等经营性服务场所,前往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
4.在医疗机构、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工作;在服务型行业公共场所提供服务工作;
5.乘坐厢式电梯、参加多人会议等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
三、使用口罩注意事项
1.口罩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2.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3.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影响通气;
4.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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