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人闯入宾馆,将丈夫的情人打成重伤,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朱某(女)为某健身馆健身教练,老公王某为国企高管。一天半夜,王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王某说是单位领导后躲进厕所接听。朱某隐约听见对方为一女子,这引起了朱某的怀疑,但是朱某不动声色,偷偷在网上购买了监控器装在家里。朱某查看视频得知,王某和情人杨某将周五将在某宾馆约会。周五上午王某给朱某打来电话说,晚上有应酬回去晚点。朱某愉快地答应,但是立即带领自己召集好的三个好友埋伏在某宾馆旁边。王某和杨某如约而至,朱某在两人进入半个小时后破门而入,看见不堪的一幕,4人一起殴打杨某,将杨某打成重伤。朱某依然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报警(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女子带人闯入宾馆,将丈夫的情人打成重伤,如何评价此案?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和朱某偷情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刑法》第258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偷情、出轨、通奸和一夜情都基本上属于道德层间的问题,除非构成重婚罪,否则刑法不调整,民法虽然调整,但是也只是有离婚损害赔偿权,调整的力度不大,换句话说,对于王某只有当其与朱某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这个离婚损害赔偿,不离婚的话就不涉及,而且赔偿不了多少钱。这并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实质性影响。

女子带人闯入宾馆,将丈夫的情人打成重伤,如何评价此案?

朱某4人将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从宽处理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67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女子带人闯入宾馆,将丈夫的情人打成重伤,如何评价此案?

朱某等四人属于共同犯罪,四人对杨某的故意伤害的重伤结果均负责任,四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因朱某等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害人杨某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朱某等四人从宽处罚,朱某等人可能判处3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建议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了自己的另一半出轨,好的办法是可以直接报警说某地有卖淫嫖娼的。警察出警后,会讯问两人,两人肯定不承认是卖淫嫖娼,然后登记在案,属于通奸行为。这个记录可以直接作为以后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

结语:朱某本来是有理的,但是经过一番折腾,虽然是出了一口恶气,但是也害了自己和三个好友锒铛入狱,因此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出轨的坏处很多,比如容易感染传染病,比如容易家庭破裂,还有的可能导致名誉扫地,丢掉工作,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洁身自好,这不是维护自身形象的需要,更是对家庭负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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