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種錢,撿到拒不返還是犯罪!

昨天,武岡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了一篇題為《撿到錢是否有義務返還》的文章,不少讀者看到後心生疑惑:“咦,撿到這麼多錢不還,不構成犯罪嗎,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嗎?”

事實上,該文中鍾某某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關於侵佔罪有這樣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此罪。構成該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根據該規定,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數額較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指的是5000元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概念中,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此時,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未失去對該財物的佔有、支配,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該財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遺失該財物的人,只是遺失該財物的人失去了對該財物的直接支配。在《撿到錢是否有義務返還》一文中,鍾某某拾到的錢屬於遺失物,如果他不歸還,只可能產生不當得利的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而不構成犯罪。

還有一種錢,撿到拒不返還是犯罪!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什麼樣的錢(或其他財物)撿到拒不返還就構成犯罪,下面小編來舉一個例子:甲帶著小孩到公園玩耍,中途休息時把隨身攜帶的揹包(內有錢包等其他物品,錢包裡有現金6000元)放在了公園的石凳上,臨走時忘記了石凳上的揹包,乙剛好經過看到了石凳上的揹包就將揹包撿起想據為已有,此時並未走遠的甲猛然想起揹包未拿便折返回來拿包並看到了乙撿到了自己的包,甲便要求乙返還揹包。如果此種情形下,乙拒不返還甲的揹包,那麼乙的行為就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侵佔罪。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對不屬於自己的錢財—不義之財還是不要起貪念的好,以免引罪上身,再說,拾金不昧是美好的品德,我們要持續發揚光大鴨~

還有一種錢,撿到拒不返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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