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故事】丨FM:嚴防嚴控沒有僥倖!男子隱瞞武漢接觸史致37人被隔離,獲刑十個月

【週末故事】丨FM:嚴防嚴控沒有僥倖!男子隱瞞武漢接觸史致37人被隔離,獲刑十個月


男子隱瞞武漢接觸史致37人被…來自山東省人民檢察院00:0014:36

【週末故事】丨FM:嚴防嚴控沒有僥倖!男子隱瞞武漢接觸史致37人被隔離,獲刑十個月


2020年的春天註定難以平靜。全國人民群策群力,共同打響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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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可就在這場舉全國之力共同抗擊疫情的戰爭中,也有人因一時利慾薰心、或心存僥倖、或無知無畏,以身試法,擾亂戰“疫”節奏,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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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程調度公訴


3月1日上午,由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首例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在成武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因為故意隱瞞武漢接觸史導致37人被隔離,被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件雖告一段落,田某某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這件事情對人們的警示絕不應該就止於此,今天,魯檢君詳細梳理了該案辦理過程中一些尚未公開的細節,帶您重新瞭解山東首例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辦理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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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做好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在緊張的疫情防控工作中,故意隱瞞接觸史的現象屢禁不止,“不聽安排”“怎奈我何”,故意隱瞞病情和行程,給當前疫情防控工作增添了隱患和威脅,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健康甚至生命。


家住菏澤市成武縣的田某某,是一位與武漢疫區有過接觸史的人。大年初二,他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在確診前田某某故意隱瞞接觸史,不承認自己曾經經過湖北武漢,先後在本村衛生室、鎮醫院、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

就診期間,面對醫護人員的多次詢問,田某某始終堅持著:“沒有武漢接觸史,沒到過湖北。”甚至在已查清其行程軌跡的情況下,仍然否認。


行程軌跡和住院史


通過調查,辦案人員梳理出田某某的行程軌跡和住院史:


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D3084次列車從荊州前往漢口,同日,乘坐T182次列車從漢口至商丘,再從商丘回到位於菏澤市成武縣的家中;


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乾咳、乏力等症狀,隨即到本村衛生室就診;


1月22日,田某某又到所在鎮醫院就診,當時,醫護人員問他,有沒有到過武漢,他否認了。


1月23日,情況沒有緩解,田某某又前往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當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接觸史時,他和家屬再次予以否認。


此時,山東累計報告新冠肺炎確認病例6例。田某某被收治於該醫院呼吸內科普通病房進行觀察治療。


1月25日,田某某從湖北迴成武的行程路線被查實,但當相關人員與他核對時,他仍然堅決否認。


當日下午,他被轉移至感染科病房;


1月26日上午,田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疫情防控職能部門根據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向社會公佈。


田某某對疫情的漠視,對法律的無知,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嚴重危險,導致了37名醫護人員、同病房病人和密切接觸者被隔離,對成武縣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巨大壓力,引發了網上輿情,和網民的猜想,社會影響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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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兩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


從田某某確診之日起,檢察機關第一時間跟進該案的相關情況。2月8日,在醫護人員精心治療下,田某某痊癒出院。當天,成武縣人民檢察院就將田某某的情況向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做了彙報,在市檢察院指導和直接參與下,迅速啟動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應機制,與公安機關協作會商機制,主動對接,提前介入。


但是,對田某某的行為該如何進行定性,辦案人員與偵查人員出現了分歧。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三個罪名之間,到底定性哪一類犯罪更加準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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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與公安機關會商案件


案發時,國家衛健委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尚未下發執行,雖然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已明確將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訴標準中,但面對從嚴從快打擊涉疫犯罪的要求和確保涉疫犯罪精準法律適用,辦案人員理解不一,對該案定性產生了分歧。

市縣兩級檢察院專案組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學習理解,圍繞犯罪構成分析論證,認定田某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檢察官:本案中,田某某出於僥倖心理拒絕執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沒有傳播疾病的犯罪故意,且本人實施犯罪行為時還未確診或為疑似病人,故不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法條競合關係,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優先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月8日,檢察機關依法建議公安機關將該案定性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採納。


也正是在同一天,痊癒出院的田某某還沒來得及欣喜,便收到了公安機關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決定書,並被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他也為自己的魯莽和無知付出了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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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討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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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檢察機關遠程公訴


接案後,承辦檢察官對案件進行了認真梳理,根據案件辦理需要,運用信息化的手段,堅持依法辦案完成訊問。


立案後,田某某對罪名不認可,思想上有牴觸,檢察官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分析案情,講解法律政策,幫他解開心結,促使其認罪悔罪,最終田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


據此,在充分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結合田某某主觀惡性、犯罪手段、危害後果、認罪態度等情節,成武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精準量刑建議,被法院當庭採納。


檢察官: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檢察機關在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刑事犯罪的同時,積極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能有效的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果,又能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發揮好檢察機關在準確及時懲罰犯罪、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恢復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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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3月1日,成武縣人民法院對田某某的案件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適用簡易程序,在網上公開審理,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光輝、員額檢察官冷愛民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適當,依法採納量刑建議,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田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田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該案也成為了山東省首例有判決結果的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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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田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充滿了後悔,他說:“當時自己腦袋裡一片空白,還是認識不到位,如果在自己的血漿合格的條件下,願意捐獻血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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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來的疫情對社會各個環節都是一次嚴峻的考驗。田某某的案件給社會敲響了警鐘,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自覺執行自動登記、如實報告、主動隔離等規定,切勿因一己私利危害公眾安全。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感謝菏澤檢察機關提供支持)


來源 |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統籌丨王蓉蓉

文字丨劉璠、李瑞娟

播音丨成雲、王榮

圖片 | 黃瑩

音效丨胡嘯

審核|王蓉蓉、李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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